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与律师会见的难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与律师会见的难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做刑辩律师稍微一不注意就会被***取强制措施,律师行业风险大吗?
刑辩律师不要侥幸搞小动作,尤其是操控舆论这种“盘外招”,风险大得很!
做刑辩律师确实更容易出名,尤其是做一些陷入“死局”的轰动性案件的刑辩律师,无论输赢都是“赢”,更有甚者,搞一些小动作,或是操控舆情这类“盘外招”,或许还有更大“收益”;很多才出道的律师喜欢走这条“捷径”,殊不知,这条路上风险与收益并存!。
网传,劳荣枝案二审辩护律师吴丹红教授被江西高院举报;目前,吴丹红教授及友邦律所已被被北京律协立案调查!
据传,吴丹红律师在担任劳荣枝辩护人期间,通过微博“吴老丝”、微信公众号“天下说法”发表多篇文章及评论,涉嫌存在违规炒作案件以及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不当言论的等违规行为。
小本以前就不止一次说过,劳荣枝案件是典型的陷入“死局”的轰动性案件,无数律师或律所争着为她辩护,除了免费,还作了许多承诺,意图大家都懂的;为劳荣枝辩护,收获甚大,风险更大,辩护律师如果“动作过大”过于招摇,或盘外招过多过大,难免被司法机关“盯了上”。。。
吃瓜群众,你们怎么看?
刑辩律师难做,这是行业内公认的。
根据现实情况和执业经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风险最大。在侦查阶段律师是否可以取证,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种情况外,不得自行调查其他证据。
在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带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的信件、物品交给犯罪嫌疑人。不得将会见犯罪嫌疑人得到的犯罪细节告诉嫌疑人家属。
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不得将复印摘抄的案件卷宗提供给嫌疑人家属,也不得提供给网上披露。
总之,律师在办理刑辩案件时一定合法合规办理,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又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虽然办理刑辩案件有风险,只要谨慎办理,合法办理就能减少风险。
只要遵纪守法,不要搞小动作,一般不会出现这种风险,但也有例外,比如李庄案!
国内大多律师以挣钱为目的,所以选择民商领域!在国外,刑辩律师受人尊重,地位也比民商律师高,因为,救人一命的理念任何时候大于金钱!
在律师届一般共识:做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要高于民事案件代理。但刑事辩护是让律师又爱又怕的一项工作。怎么说呢?首先,在律师心目中,刑事辩护有着高大上的地位,未出道的律师非常向往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唇枪舌战,来展示自己和证明自己。资深律师也一样喜欢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对簿,不断成就完善自己。换而言之,几乎每一个律师都怀揣着一颗勇敢的刑事辩护之心,刑事辩护的舞台元素是民事案件所无法比拟的,有时候,刑事辩护的庭审抗争甚至是为被告人的生死抗争,如果在刑事辩护中获得了胜利,那种成就感民事案件带不来的,所以爱之。
既然这样爱,那又怕什么呢?
作为刑事辩护的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特别是取证和看守所会见,还有面对委托人的无理要求),会存在特别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新律师初生牛犊不怕虎,蛮干风险大。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一怕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虽然,律师和检察官是一个法律[_a***_]共同体,都是法律人,但因为双方的庭审对抗色彩,如果律师去收集一些证据来对抗公诉人,而这些证据往往跟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一样的话,必然会牵涉到孰真孰***的问题,对同一个事实证明,如果一方的证据是真的,另一方则就是***的,持有***的证据一方就会处于被动危险的地步,公诉人好说,有强大的集体做后盾,谈不上怕;如果律师收集的证据是***的,那就会给律师带来极大的危险。二怕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的委托人,有事会有很多不切实际的想法,想通过律师去实现,而律师基于为委托人服务角度出发,会感觉为难,这时候就存在拒绝还是答应的左右为难,如果违反原则答应和满足了,会给律师带来相当大的风险。以上种种,所以怕之。
不管将来怎么样,我认为,做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牢记风险条文,不踩红线,同时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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