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重要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全覆盖重要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值班律师适用简易程序吗?
- 如何做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 某些特别著名的凶杀案,即使凶手都承认自己杀了人,为什么还有律师给他辩护呢?
- 刑事案件可以代报案吗?
- 如何评价樊一良律师看守所故意伤害,被吊销律师资格证?
值班律师适用简易程序吗?
值班律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案件较为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那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此时,值班律师可以协助被告人与公诉机关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但如果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值班律师需要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和细致的法律服务。
因此,对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
按照刑事辩护全覆盖要求,必须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法院才通知司法局指派值班律师提供辩护法律援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值班律师只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服务。
如何做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我离一下题,不说如何覆盖,而是说说如果覆盖的部分影响:如果覆盖,刑事律师原来的业务市场必将受到极大冲击,很多当事人家属请自然律师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了,原本就比较清淡的市场将更加脆弱;如果覆盖,援助律师与自然律师的办案质量将有明显区别。其他就不展开了。
某些特别著名的凶杀案,即使凶手都承认自己杀了人,为什么还有律师给他辩护呢?
说一个曾经轰动一时的真实案件,在这起案件里所有人知道人是他们杀的,他们自己也承认***了,但律师还是坚持给他们做无罪辩护,而最终***也确实做出了无罪判决,简直可以媲美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了。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在四川某村子里,一个老头总是看不惯他的儿媳妇,动辄对她破口大骂,甚至拳打脚踢。短时间内儿媳妇还能忍气吞声,时间一长就不堪忍受了。
一天晚上她和丈夫说:“你老汉儿经常打骂我,我实在受不了了,你要是不想个法子我就只有离开了。”她丈夫其实也对父亲殴打妻子的行为颇为不满,只是碍于他是自己父亲才没有发作。如今听老婆要离家出走了,就一狠心和老婆商量道干脆把老头给干掉好了。最终两人一拍即合,随即开始着手事实。
当晚,他们偷偷来到老头房间,发现老头睡得很死,丈夫就手起刀落朝他头上砍去,一时间血流如注溅得满墙都是。把老头砍死以后,夫妻俩把他尸体装在一个布袋子里用绳子扎紧,然后抹黑抬到村口的鱼塘边上,趁着没人扔了下去。
第二天渔夫在鱼塘打鱼,远远看见那个袋子,他估计着里面怕是人的尸首,一时吓得赶紧逃走。离奇的是,不知怎么回事那个袋子突然就从鱼塘里不翼而飞了,直到现在都还是个未解之谜。
案发以后,夫妻俩的心理防线很差,很快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最终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此时检方的证据有三个:夫妻俩的供述、墙上的血迹和渔夫的证人证言。但这三个证据都被律师给一一反驳了,律师反问道有血迹就一定说明人死了吗?渔夫只是远远看见一个袋子,谁能证明里边一定是老头尸体?至于夫妻俩的供述也许他们以为老头死了其实老头没死呢?现在老头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也许是外出打工了也说不定。
由于老头尸体确实不翼而飞了,再加上律师这么一通辩护,最终***只能做出无罪判决。
刑法***用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_a***_],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查机关和辩护方的设置,最终目的是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辩论查清楚案件事实,在法律适用和量刑上相互制约。刑辩律师的作用是避免犯罪嫌疑人遭受与其犯罪行为过重的刑事处罚,实现相对的公平公正。
这是被告人拥有的法定权利,谁都不能剥夺。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仅可以自行辩护,而且有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应予告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自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也要告知他这项权利;到了审判阶段,***也是受理案件3日内,要告知这项权利。公、检、法三部门不是“可以”而是“应当”告知,不告知即程序违法。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执行的好坏,不仅反映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是否完善,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著名的凶杀案,为什么会有律师为其辩护?
凶杀案,不管它著不著名,一定会有律师为凶手辩护的,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刑诉法》34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也就是说,凶杀案,一定会有律师为其辩护,不管是自己委托的还是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目的,就是通过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和介入,保证案件实体及审理程序的公正性、保障判决的客观公正性。
给“坏人”进行辩护的人,不能主观臆断他就是坏人。
现实社会里,不排除个别辩护律师为了私利,通过伪造证据、贿赂办案人员为“坏人”极尽开脱,这样的人必须严厉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纵观为“杀人犯”做辩护的律师队伍主流来看,都还是依照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进行辩护的。“***犯”也是人,他做的“恶”要严惩,但他应享有的权利我们也要给予他,比如说投案自首、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的情节,以及作案动机、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等细节,都需要辩护律师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实事求是向法庭阐明,给予被告人公正的判决。另外,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的适时介入,也会在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给办案机关“提个醒儿”,减少冤***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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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代报案吗?
刑事案件有条件的话最好是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处理,现在我国开始试点刑事辩护全覆盖,如果您没有条件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
刑事案件辩护是一个过程,从侦查到审查***再审判共三个阶段,辩护人在这三个阶段分别有不同的作用。
1、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如何评价樊一良律师看守所故意伤害,被吊销律师资格证?
因为在看守所会见排队的问题,与律师同行发生了互殴,结果造成了71岁的老律师四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因为故意犯罪,最后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这算是因为会见难引发的刑事案件。想以前,我们这边的看守所会见同样如此。因为会见室少,提人收人慢,羁押犯罪嫌疑人又多,导致会见效率极低,会见难度极大。为了会见,多数律师早上四五点便到看守所排队。正是如此,因为会见排队及到场时间产生的纠纷也不少。不过大家还是比较理性,最后没有发生这样的刑事案件。后面通过扩建会见室,引入预约会见系统,解决了现场排队问题。确实,科技在进步,科技赋能律师会见,不仅给大家提供便利,也减少***产生。但现在,会见难得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我们现在大力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律师会见更是频繁。所以我们有关部门也应当重点解决会见难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全覆盖重要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重要性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