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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刑事案例,辩护人的刑事案例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辩护人刑事案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辩护人的刑事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陈有西的典型案件?
  2.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是怎么回事?
  3. 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可以由辩护人来说吗?
  4. 黑龙江「舅舅打死外甥」潜逃20年后落网,死者被指欲「霸占」舅母,舅舅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陈有西的典型案件

2009年12月20日,陈有西接受李庄家属委托,为李庄进行辩护;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点到12月31日凌晨1点,在长达16个小时庭审后,李庄案件一审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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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0年1月15日,李庄的辩护人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他,他依旧表示自己无罪;

2010年2月3日,李庄案件二审开庭,李庄当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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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9日,李庄终审被改判***1年6个月。

山东聊城辱母***案是怎么回事?

辱母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山东高院查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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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可以由辩护人来说吗?

  不可以。  陈述权是自身权利(不可替代).陈述权,指当事人本人对案件事实,依据和理由,所提出的综合认识和看法。  律师代理权,是指律师依照法律和事实,并根据的意愿做出保护当事***益的意见。  例如,刑事诉论辨护技巧中案例。为了达到符合“悔罪”条件,当事人在陈述中必须认罪,才可以达到“悔罪”,但律师可做为无罪辨护,此时,律师不可能在代理陈述过程中,做出无罪的陈述。

黑龙江「舅舅打死外甥」潜逃20年后落网,死者被指欲「霸占」舅母,舅舅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我的观点是正当防卫。放在20年前,是否正当防卫会存在争议。现在法治文明一直进步,有指导性案例可循,有法可依。事件中的舅舅做的事情是面对严重生命风险性的正进行时,而且有旁观者(非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况。所以我持这个观点。

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是张三丰,功夫到达点到即止的境界。哪怕施害者再迫害,还可以点到即止。面对无法预料的生命危险风险性,我们应该正当防卫,享受法律的保护。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一些相关的争议案件也都在这个争议点争议。

二、关于这个案件的正当防卫因素

1.起因条件。警方当年的《[_a***_]信息报告表》中也称,事发当晚,外甥沈某拽其舅母,要求“到树林发生性关系”,被拒后,双方发生争执。又据在场的邻居李某讲,只看到外甥沈某从屋里找出一把长约20公分的锓刀,一手拿着刀,一手拉着舅母曹某的脚脖子往地上拽,并用刀对着她的心口窝(当时没有刺,这不代表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后被邻居李某抢下了锓刀),外甥又开始往下拽舅母的上衣。舅母曹某的右肩膀露了出来,前胸部也露了出来。这是不法侵害现实的存在。

2.主观条件。据案件资料显示,警方经依法侦查查明,2000年6月22日晚,舅舅李某卖完菜回家,发现外甥沈某与其妻子曹某撕扯,以当时妻子的状况,又因外甥沈某经常欺负其家人,并威胁杀死其家人,舅舅李某才动手,这个具有防卫意识。

3.时间条件。当时发生的情况并没有出现间断的情况,都是连续性的行为。舅舅李某为了防卫与外甥沈某发生厮打,从屋内厮打到院内,李某顺手操起一根木棒朝沈洪友头部打了一下,将沈某打倒在地,沈某从地上起来打李万才,又被李某用木棒击中头部,沈某再次倒地,李某用木棒朝沈洪友头部及身上打了数下后,将木棒扔在院内后潜逃,沈某于次日早上在医院死亡。整个过程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并没有停顿一段时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辩护人的刑事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辩护人的刑事案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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