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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陈述后,是否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答案应为:经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但以两次为限
1.通常而言,在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中,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案件将进入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评议和宣判程序。至法院裁判作出并依法送达被告人之日起,该段时间仍然属于审理期限,并受到审限要求的约束,而且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并不排除该案还需要再次开庭审理的可能性;
2.何谓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遗漏罪行的,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工作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
3.补充侦查的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补充侦查分为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4.关于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有补充侦查的建议权、而人民***拥有是否补充侦查的决定权(具体法条可参见其他朋友所罗列的,不再重复);
5.补充侦查的法律后果。如果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并未补充提供新的证据,人民***应当依照现有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6.人民***的调查取证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也可以依法调取有关证据,并在法庭上交由控辩双方质证。
总之,经检察机关建议,人民***同意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检察机关未向***提出补充侦查建议,人民***也会提醒检察机关向***发出补充侦查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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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认为,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至判决下达之间这一段时间不属于审判期间
1、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全文,也只有第一百九十八对此有涉及。该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也就是说,在整个法庭审判过程中,只有检察人员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才有可能延期审理。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该第二百二十三条属于解释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中的内容,显然就解释的体例看,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应该是在法庭调查阶段。
通过上述规定看,庭辩论终结被告人最后陈述后,退回补充侦查没有法律依据。
二、例外情况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_a***_]移送。
也就是说,审判期间,由合议庭发现的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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