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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对于下列案件,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2、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规定是什么,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就可以申请阅卷。如果律师遇到了带有“机密”、“秘密”字样的***意见书,一定要注意此类法律文书带来的刑事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刑事案件家属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吗?有何依据?
第1、刑事案件当中规定的比较严格,并不是所有的家属都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应的权利必须是近亲属,那么近亲属只有是犯罪嫌疑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近亲属可以带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应的权利,但是做笔记鉴定一般的情况下都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进行的。在公安侦查阶段,所有的侦查的具体的情况不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透露,[_a***_]属于机密。这就造成了近亲属无法知道是不是已经做了笔迹鉴定。如果是已经知悉了,那么近亲属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2、刑事案件当中,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见面,那么也就只有辩护律师才知悉侦查的具体的情况。于是辩护律师就有了,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条件,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请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事项。
第3、犯罪嫌疑人完全有权利提出做笔迹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我认为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第一时间提出申请,其次是刑事辩护律师要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再次家属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家属毕竟不是专业人士,对于提出的申请也抓不住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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