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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全覆盖宣传信息,刑事辩护全覆盖宣传信息简报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覆盖宣传信息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全覆盖宣传信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值班律师适用简易程序吗?
  2. 如何做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3. 法援律师一定比花钱请的律师辩护效果差吗?
  4. 为什么有的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还有律师为其辩护呢?

值班律师适用简易程序吗?

按照刑事辩护全覆盖要求,必须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法院通知司法局指派值班律师提供辩护法律援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值班律师只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服务

值班律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案件较为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行,并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那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辩护全覆盖宣传信息,刑事辩护全覆盖宣传信息简报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此时,值班律师可以协助被告人与公诉机关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但如果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值班律师需要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和细致的法律服务

因此,对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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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如何做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我离一下题,不说如何覆盖,而是说说如果覆盖的部分影响:如果覆盖,刑事律师原来的业务市场必将受到极大冲击,很多当事人家属请自然律师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了,原本就比较清淡的市场将更加脆弱;如果覆盖,援助律师与自然律师的办案质量将有明显区别。其他就不展开了。

法援律师一定比花钱请的律师辩护效果差吗?

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说是***设立的帮助穷人打官司,主持公道的重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也都是专业律师,和花钱顾佣的律师是一样的,都是有专业水平的,他们的辩护效果并不差。只是人们觉得不要钱或者廉价的东西不会是好东西一样心态。就像一个病人给医生红包是一样的心情,不给医生红包就不会受到良好的医治,病就不会痊愈似的。其实不然,医生的天职就是治病救人的,不给红包照样能救死扶伤。法律援助的律师也是一样的,就是为了帮助弱者打赢官司,还人类的公道。

题目中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法援律师虽然是免费指派的,但是只要遇到负责的律师,想必也不会比花钱请来的律师差。更何况虽然当事人不支付法援律师的钱,但是法援律师同样能够从法律援助处那里拿到必要的补贴,所以也不存在出工不出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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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在很多地方实行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那么只要被告因为经济原因无法聘请律师,法援处都会为其指派免费的辩护律师。先要声明这个免费是指对被告是免费的,法律援助处同样会给予法援律师一定的补贴,在我们这里基本上每个案子3000块钱。

对稍微有点职业道德的律师来说,不存在出工不出力的问题。想必每个律师也会把法律援助案子当做正常的案子来处理,毕竟这涉及到职业道德。认为基本上不会出现题目中担心的问题。

请律师在一定程度上更重要的是保证被告的程序权利。至于其他问题,则主要是要看证据,案件的证据才能够决定案件最终的定罪量刑

不一定。但从现实来看,基于以下原因,一般认为法援律师的辩护效果比花钱请的律师效果差。1、法援律师是援助性质,没有报酬,只有少量办案补助,所以积极性相对来说不一定高;2、法援是指派的,你对法援律师没有选择的权利,沟通方面,相对可能不一定顺畅;3、法援的律师,大多数是年轻的律师,相对而言,各方面能力及经验相对来说,与专职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可能略显差距。

别的因素不论。

客观上,从律师接受案件时间来看,聘用律师的时间可自刑事[_a***_]起,律师有充分的时间,会见阅卷,研究案情,特别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准备充分,辩护效果会好。法援律师***通知法援中心指派律师时间晚,有的临开庭(三天前)才通知,时间很短,简单案尚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于时间所限,辩护效果得不到保证。

法援律师也可能更强。

1:法援律师是法庭委派的,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不可能是初出茅庐者。

2:因是法援业务,他可能更尽心尽力。因为影响力更大。特别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律师也愿意法援辩护以提高社会认知度。

3:律师和医生,教师都是良心职业。他们绝大多数人都是敬业的,世上还是好人多,大可不必太耽心。

对吗?

什么有的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还有律师为其辩护呢?

谢谢邀请。

1,不是"有律师为其辩护",这种所谓"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如果没有律师为其辩护,必然会指定律师辩护。"获得公正审判权"是基本***,这也是联合国的嫌疑犯权利公约的规定。哪怕是表演,走过场,至少也体现了程序公正。而设立辩护制度还不仅仅是追求程序公正,而是追求实质公正。

2,所谓"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持这种观点就存在偏见。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只是大多数人的观点,这种大多数人的观点就正确吗?刑事犯罪不能以"多数人"来认定事实,确定证据,决定量刑!比如,现场10个人中,8个人说张三杀了李四,2个人说是王五杀了李四,在无法排除王五杀李四的情况下,你敢认定是张三杀了李四吗?所以,有矛盾必需排除,而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

3,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办得严丝合缝,一切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环环相扣,没有一点瑕疵的情况很少!根据经验,即使是现场作案,现场被抓的案件,也不可能无懈可击,真的把案件办得无懈可击,或者是有预谋的***案,或者是做的冤案。绝大多数的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定罪量刑等方面存在问题。所以,律师辩护是必要的,律师不是一定把有罪辩护成无罪,而是既要要防止无罪被判有罪,轻罪被判重罪,又要程序公正,不能让侦查机关为追诉犯罪不择手段,要保障公正审判基本***。

4,以上是从辩护制度上考虑。从律师方面考虑,有一些律师并非没有是非观念,但哪怕是心存嫌恶,也要履行职责。而不少律师辩护当一门生意在做,人气很重要,没有露脸机会,怎么让人认识律师的才能?所以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一些律师免费辩护,不过就是一次合法的广告宣传罢了。当我们把辩护当作一门生意来看的时候,一些律师争取给"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惯"的案件辩护,不过是一次合同行为,只是辩护律师是否尽力,辩护服务质量是否能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就要看辩护律师的水平和能力了。

谢谢邀请!

首先

解释一下关于律师辩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和理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大体提现在三大方面,一是有利于发现真相,增强搜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对抗辩论的方式,发现问题,找出法律中的问题,从而完善刑事诉讼的措施、程序等;二是通过辩护的方式来突显程序正义,从而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的权益;三是有利于法律的宣传,促进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权威,通过辩论方式,可以更直观、更深入地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达到普法的目的。

其次

从上面的论述可看出,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从国家层面而言,并非仅仅为犯罪行为减轻开脱罪责,还有上面的三个目的,律师辩护的意义就在于此,所以我们有时看到有的案件证据确实确凿,有的案件无论如何辩护都应当判处死刑,单纯简单的看,似乎辩护没有作用,但实际上通过律师辩护制度,通过律师和犯罪行为的交流和沟通,可以发现犯罪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对于社会中的、家庭、和工作、组织团体等出现的复杂关系、矛盾等进行梳理,为以后的问题提前预防,提前总结而给出经验和教训。

第三

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怎么才算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例,每一个案件如果想达到这个标准,需要一个公正的裁决,那么,在有公诉机关和律师相互辩论的情形下,才能向其他公民展示双方的证据,通过辩论的方式使案件得到透明的、公正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律师的辩护意见得不到***纳,罪犯被最终被判处***,这恰恰但更能证明,这样的判决才是证据确凿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这种对抗式的辩论,才能更充分的进行说理、***。当然,律师辩护并非仅仅限于当事人委托,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同样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当无偿的法律援助。

现在国家实行刑事案件全覆盖的辩护制度,也就是说每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要有律师为其辩护,以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重大的可能判处***的案件,更应当慎之又慎,也就更有必要律师参与了,律师的参与对于保证案件审理时的公平客观会起到监督作用,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律师的辩护制度并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而是针对所有的刑事案件,是为了监督,防止违法审判从而防止错案的发生。

对于一个案件,审判之前谁也不能说就是证据确凿,法理难容,只有经过***、检察院、被告人、律师、被害人等各方对证据质疑和辨别,才能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应当适用的法律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公平正义。

任何一个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都不能说能保证公平正义!

因为有钱能使鬼推磨 5000年的历史流传到今天 最脍炙人口的就是包拯 海瑞 寇准 况钟四大清官的事迹 毕竟能不为金钱所诱的人少之又少 做官能为民作主的人 也是少之又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全覆盖宣传信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宣传信息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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