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无辩护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无辩护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辩护人拒绝辩护的规定情况是怎样的?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但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二、拒绝辩护:
1.被告人拒绝律师
最高法解释第38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吴谢宇声明不需要委托辩护人,刑事案件可以这样吗?
大家都知道,我国刑事案件一个特点就是高羁押率,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之后被刑事拘留以及后续被批捕是常态,而被取保候审则是例外。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一个失去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律师的援助,他如何进行委托呢?
刑事诉讼法第34条其实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具体的安排,该条款其中之一的内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以主动提出委托辩护人的请求,那么此时办案机关有义务协助其进行委托。一般实践中是这样,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明确指定的委托对象的,那么此时办案机关就会直接与该对象进行联系,安排他们进行会面并达成具体委托事项;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单纯的要求请辩护人,没有具体的委托对象的,办案机关一般都会通知其近亲属,要求其近亲属为其委托一个辩护人。由该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后在达成具体委托事项。
这里还存在一个委托权的问题,也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约定,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也有委托权。按照上文的分析,可以知道亲属的委托权是间接的,只是为了在程序上解决回见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最终是否能够达成委托还是必须要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本人时亲自获得他的授权。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具体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吴谢宇案件的争议点就在这里,吴谢宇本人没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律师如果持有期其他亲属的授权是无效授权,是无法解决会见吴谢宇的问题的。
我个人认为,看守所以律师授权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会见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毕竟辩护权是法定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权利,而且依据上文的分析,办案机关不仅有义务告知吴谢宇有权委托律师,在吴谢宇有要求的情况下还必须协助其委托律师。既然如此,其它亲属的律师都到达了看守所,虽然不能持授权直接回见,但是为了更好的从程序上保障他的权利,此时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告知吴谢宇本人有律师希望为其辩护,并征询其意见,如果吴谢宇坚决拒绝律师辩护,此时拒绝回见就没有任何问题;如果吴谢宇本人有委托意见,那么就应当及时安排回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无辩护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诉讼无辩护人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