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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特有理论是,刑事辩护的特有理论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的特有理论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的特有理论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为什么有的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还有律师为其辩护呢?

什么有的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还有律师为其辩护呢?

因为有钱能使鬼推磨 5000年的历史流传到今天 最脍炙人口的就是包拯 海瑞 寇准 况钟四大清官的事迹 毕竟能不为金钱所诱的人少之又少 做官能为民作主的人 也是少之又少

简单的说,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找出没有犯事的证据,或适用法律不适当的地方,做到应用法律准确,不冤枉人。所以,律师根据法律条款,为嫌疑人辩护是他的工作职责,不存在故意倒向坏人,为坏人说情的事。当然,也有品行低劣的律师故意颠倒黑白,但那是极少数,不能因此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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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谢谢邀请。

1,不是"有律师为其辩护",这种所谓"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如果没有律师为其辩护,必然会指定律师辩护。"获得公正审判权"是基本***,这也是联合国的嫌疑犯权利公约的规定。哪怕是表演,走过场,至少也体现了程序公正。而设立辩护制度还不仅仅是追求程序公正,而是追求实质公正。

2,所谓"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持这种观点就存在偏见。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只是大多数人的观点,这种大多数人的观点就正确吗?刑事犯罪不能以"多数人"来认定事实,确定证据,决定量刑!比如,现场10个人中,8个人说张三杀了李四,2个人说是王五杀了李四,在无法排除王五杀李四的情况下,你敢认定是张三杀了李四吗?所以,有矛盾必需排除,而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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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办得严丝合缝,一切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环环相扣,没有一点瑕疵的情况很少!根据经验,即使是现场作案,现场被抓的案件,也不可能无懈可击,真的把案件办得无懈可击,或者是有预谋的***案,或者是做的冤案。绝大多数的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定罪量刑等方面存在问题。所以,律师辩护是必要的,律师不是一定把有罪辩护成无罪,而是既要要防止无罪被判有罪,轻罪被判重罪,又要程序公正,不能让侦查机关为追诉犯罪不择手段,要保障公正审判基本***。

4,以上是从辩护制度上考虑。从律师方面考虑,有一些律师并非没有是非观念,但哪怕是心存嫌恶,也要履行职责。而不少律师辩护当一门生意在做,人气很重要,没有露脸机会,怎么让人认识律师的才能?所以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一些律师免费辩护,不过就是一次合法的广告宣传罢了。当我们把辩护当作一门生意来看的时候,一些律师争取给"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惯"的案件辩护,不过是一次合同行为,只是辩护律师是否尽力,辩护服务质量是否能达到委托人要求,就要看辩护律师的水平和能力了。

现在国家实行刑事案件覆盖的辩护制度,也就是说每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要有律师为其辩护,以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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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重大的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应当慎之又慎,也就更有必要律师参与了,律师的参与对于保证案件审理时的公平客观会起到监督作用,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律师的辩护制度并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而是针对所有的刑事案件,是为了监督,防止违法审判从而防止错案的发生。

对于一个案件,审判之前谁也不能说就是证据确凿,法理难容,只有经过法院检察院、被告人、律师、被害人等各方对证据质疑和辨别,才能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应当适用的法律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公平正义

任何一个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都不能说能保证公平正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的特有理论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的特有理论是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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