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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试点办法解读,律师刑事辩护试点办法解读***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试点办法解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律师刑事辩护试点办法解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案件如果不想用之前的律师,那律师的所有资料能给当事人家属吗?
  2.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规定是什么,有什么要求吗?
  3. 请律师辩护是不认罪的表现吗?会影响法院的定罪量刑吗?
  4.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合同中是否该对会见次数进行限制?
  5. 在中国做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刑事案件如果不想用之前的律师,那律师的所有资料能给当事人家属吗?

刑事辩护律师检察院法院复印的刑事案件卷宗不能提供给当事人家属查阅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从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案卷材料。但律师的辩护权独立的,律师也有义务委托人保守在执业中获知的信息,这属于律师保密义务范畴。即便解除对辩护律师的委托,辩护律师仍然有义务保守秘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辩护人查阅、摘抄、***案卷材料的,人民***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案卷材料可以***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律师刑事辩护试点办法解读,律师刑事辩护试点办法解读视频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规定是什么,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受理后就可以申请阅卷。如果律师遇到了带有“机密”、“秘密”字样的***意见书,一定要注意此类法律文书带来的刑事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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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辩护是不认罪的表现吗?会影响***的定罪量刑吗?

请律师辩护,法官应当不会认为是被告人不认罪的表现。

法官是法律专家,其清晰地知道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夸张一点说,法官希望有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希望律师能够出具令人信服的辩护观点以及阐明相关法律事实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合同中[_a***_]该对会见次数进行限制?

我虽然不太办理刑事案件,但是,恐怕也办理了不少于100件。但是,我从未与当事人约定会见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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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次数当然由律师决定。岂能与当事人约定或者确定?

或许,我们这些***湖落伍了。

对于委托人来说,肯定是见得越多越好;对于律师来说,了解案情则刚刚好。这是一个矛盾

合同中是否该对会见次数进行限制?我认为,在能全面了解案情、与嫌疑人能很好的沟通的前提下,应当对会见次数进行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次数,焦虑的委托人(嫌疑人家属)会不断的要求律师去会见,去会见,去会见,有事没事见一次,但是对于律师费却只字不提,这时,如果没有次数的约定,律师就会限入苦恼之中。

如果有约定次数,律师就有理由不去会见。但是,如果满足了会见次数,律师仍对案情不了解,或者出现了新的情况,大都数律师还是会遵守职业道德,再去会见嫌疑人。

当然,律师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群提供服务的人,要是委托人愿意多砸钱,没有几个律师会对会见次数有异议的。

应该约定次数。一般刑案,会见四次就差不多了。但有些当事人,尤其是经济犯罪的当事人,不管有没有必要,一个星期要求你去见一次。案子办下来,要见几十次。谁顶得住啊?不见,当事人就会很不满,甚至投诉你。律师处于两难。所以,一定要约定次数。

刑事代理合同中对会见次数进行约定或者限制实在没有必要。

通常来说,律师会见被羁押人员是基于办案需要。负责任的律师会主动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必要性,来决定是否需要会见被羁押人员及会见的次数、会见说要达到的目的。

退一步来说,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会见,必须达到的会见次数。但如果碰到不负责任的律师,就算他根据合同约定去会见被羁押人员,会见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所以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重点不是保证会见的次数,而是要委托合适的律师。应该委托责任心强的、刑辩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现实情况中。委托人都希望找到和公检法司有关系的律师代理,但我想说的是,对于那些一见面就喜欢自己在公检法司有关系的大律师要高度警惕。这类律师多半是利用委托人的这种心理进行行骗!

我们可以我们只要冷静的想一想就能明白这其中的道理,手上不缺案源的真正的大律师,他们自然不会也无需去冒这种行贿的风险。而如果你出的代理费不高。律师又拿什么去行贿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呢?这些人又怎么轻易会因为几千上万块钱去冒这种受贿的风险呢?

而有正义感的,负责任的律师,他是不屑于去搞关系的。他也会尽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案子的结果,关系到他人的人生!同时也关系到他自己的职业名誉!

谢谢邀请!

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行使辩护权,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通过委托代理合同的形式确立的。一般认为,既然是一种契约关系,在现实中约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次数也是无可厚非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权利,虽然权利的取得往往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但具有独立性,并不受制于委托人。律师刑事辩护的目的是充当刑事诉讼三角构架的一环角色,专注于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会见只是律师根据辩护需要而***取的一个手段。委托人在委托辩护合同要求律师会见次数,这种意愿只是为了照顾当事人、嫌疑人的感情,而见面次数本身,不会对辩护效果带来实质性影响。

那么,大家最想问,如果律师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会见次数,是否构成违约?对这个问题,我认为是不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我通常把律师辩护做比喻:如果***判决刑罚的罪犯是入狱的产品,那么,律师只不过是产品入库的独立监督员。行使好监督员职责,就完成了律师辩护的合同义务。见面次数作为照顾当事人感情因素的合同附带条件,不是合同主义务,未完全履行时并不构成对委托人的违约。所以,双方约定见面次数,对合同履行或追究违约责任都无实际意义。

中国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不是专业的刑辩律师,本人还在实习期,近期和师傅接到一个法律援助二审案件,因为案情不复杂,所以基本上都是我来做。被告犯合同诈骗罪,还委托了律师,被告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了,可是他的委托律师没发现这个自首情节,导致被判了三年。后来经过二审改判两年。不是说刑辫律师没用,而是对于每一个案件要尽职尽责。

对普通人来说,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基本上就是只能被动等着刑罚加身。想要以一己之力对抗国家机器那是很难,很难的。

所以学点法律常识很重要,否则从侦查开始就会主观上以有罪推定的方式一步步套住,最后即使是冤的,也是无力回天。除非出现“死人”回来了这样的极端无罪证据出现。律师的作用也就体现在及时跟当事人普法。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也是给侦查机关增加办案难度,所以有时候办案单位也不欢迎律师,甚至想方设法阻止律师会见,律师的办案风险也就产生。

只要侦查阶段证据固定完毕,律师的作用有时候会变得非常微小,不管过程如何,不管事实如何,小的瑕疵可能办案人员也不会在意,最后三对一,当事人还是按照他们最初设定的方向定罪处罚了。

谢邀。说几个本人的经历怎么样?

1、半路接手的开设***案,委托人是未成年人还是从犯,管辖机关在几百公里以外,人已经被逮捕两个多月了。

现在案件在检察院审查***,我准备了充分的辩护意见,向检察官提羁押必要性审查,想把人早点保出来,下午给检察官打电话的时候,他说最近都好忙,只有明天上午上班之前有空闲,听到这句话,好勒,抓紧时间完稿,然后二话不说驱车200公里,连夜前往当地住下,第二天上午一早7:50准时出现在检察院门口,与检察官进行进行了半个的会谈,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检察官看过以后说可以取保

2、电信***案代理二审。小伙子其实挺亏的,大学刚刚毕业误入***团伙,在里面干了十几天获得1000元的薪水,然后公司被端了,一审期间他以为事儿不大也瞒着家里,所以没有请律师,***给他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但原著律师毕竟不上心啊,开完庭连辩护词都没交,结果一审他判了四年三个月。

家属找到我,让我代理二审,我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然后阅卷。好家伙,团伙犯罪,47个被告卷宗2000多页,花了整整一周的时间整理了阅卷报告,然后我发现这个案件一审***判的确实有问题。

首先,他是这个犯罪集团的最基层的组员,他上面还有小组长,有总监,有老板在,没有其他特殊情节的情况下,他的刑期竟然比他的小组长还重。

其次,审计报告给他鉴定的***犯罪数额是160多万,但事实上他只骗了一笔,他是5月下旬才入职的,但是审计报告把整个5月份和6月份的***数额都算在了他的头上,起因只是因为他在讯问笔录里面说了一句话,我是5月初到公司的,但是他本人并没有讲这句话,是属于记录错误。

因而这是一个可辩的案子,于是我当即提交了调查同步讯问录音录像,想把这份笔录给排除掉。另外,申请公安机关和人民***调取他的手机,因为据他所说,5月下旬他回学校拿毕业证,然后在学校住了几晚,这中间坐了高铁住了酒店,所有的app上都有消费记录,他是毕业以后才到公司去的,那么只要把这些电子数据提取,复原他当时的活动轨迹,可以证明他确实是5月下旬到公司的,这就可以把5月上旬的几笔犯罪数额给排除掉。

除此之外,我还申请人民***二审开庭审理,整理了所有程序和实体上的辩护词,多次致电法官一定要开庭审理,将相关没有查清的事实进一步查清。但是也怪他倒霉,正好赶上疫情,法官提审和开庭都非常困难,所以这个案子久拖不决,中间还下了一次中止裁定。

我看在中国做刑事律师很难。

很多事情给当事人是很不好解释的,这个案子你努了很多力,自己的专业水准也完全发挥出来了,***并没有***纳你的观点。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律师你要给当事人解释清楚是非常难的,当事人认为请了和没有请是一样的,这就使律师处于很尴尬的境地。

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很低,这就意味着律师的生意会越来越少。如果过多地考虑生计,业务就会越来越差。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往往生活都不是很好,支付律师费也是有问题的。

所以,我认为做刑事律师很难。

谢邀,分阶段吧,每个阶段的体验不一样。刚做律师的时候(1999年),特喜欢跟公司老总打交道,很有成就感,喜欢作法律顾问方面的业务。当时觉得作刑事辩护是一件挺难受的事情,在那个时候会见是需要批准的,有时候还有[_a1***_]陪同会见。去异地办案的时候还会遇到让你等几天才安排会见的情况。那个时候由于年轻,也很难得到相关办案人员的尊重,没啥地位,总体感觉作刑事辩护很难找到理想中的“刑辩大状”的感觉,挺沮丧的。执业十来年后感觉就不一样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的问题在制度上已经被充分解决,刑事辩护在大环境上没有了程序上的限制,现在感觉刑事辩护其实是相对轻松、也很有成就感的一种体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刑事辩护试点办法解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试点办法解读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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