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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原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原理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原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原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为什么会有律师愿意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2. 中德律师制度的区别?

什么会有律师愿意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为什么会有律师愿意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这个问题也正是当下许多国人的困惑,其实道理很简单:这是法治的建全,体现了公平公正,通过专业律师的辩护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冤***错案的发生,有些人责疑律师只认钱就愿意为嫌疑人办事,从而诬蔑攻击律师,这是很不对的,律师这个职业的存在就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这是社会的一种进步,我们不应该想当然地去看待这个职业.职业.....

中德律师制度的区别?

辩平衡原理要求控辩双方在获取案件信息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为了保障控辩双方能够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对抗,不但应赋予被告方借助司法手段获取有利于自己证据的权利,而且还必须保证辩护方享有接近控诉证据的权利。”而通过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让辩护方享有接近控诉证据的权利是必然的选择。中德两国的刑事诉讼立法都重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并在立法上作了相应的规定,如两国都规定了辩护律师的阅卷阶段、阅卷范围、阅卷的保障条件等,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辩护方对抗控诉方的力量,使其在获取案件信息方面与控诉方享有平等的权利。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两国在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规定上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同点。这主要表现在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原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原理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在阅卷的阶段上,我国辩护律师仅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享有阅卷权,现有的立法包括新修订的《律师法》都没有突破这个规定,将辩护律师阅卷的阶段延伸到侦查阶段。而德国辩护律师阅卷权没有这种限制,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都享有阅卷权。

2.在阅卷的范围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辩护律师在审查***阶段的阅卷范围限定在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材料却被排除在外,阅卷的范围过窄。在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又规定得不明确,因为那些“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是全部材料还是部分材料,是原始材料还是复印件,除了指控事实以外的材料,尤其是有利于被告的材料,可不可以查阅,等等,法律语焉不详。虽然新修订的《律师法》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扩大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原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原理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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