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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什么?
一、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的组成部分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实质上在执行着控诉职能。
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三、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负责主持和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并对案件作出裁决。
四、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的组成部分。根据《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安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由此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扩展资料:刑诉讼讼的主体: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诉讼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辩护人等。它们承担着不同的职责。这些不同的司法机关完成刑事诉讼中的一系列流程,并相互配合,各自无法干涉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刑事诉讼中规定了各专门机关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使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这些专门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主要负责案件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主要负责对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判。此外还有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辩护业务的行业指导等。
刑事特别程序的管辖?
《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
第五编:特别程序(新增加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_a***_]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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