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咨询书面合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法律咨询书面合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手机短信形式发送的协议具有法律效用吗?
有效。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用手机发送短信协议属于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的一种类型,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这种形式的合同和其他数据电文的合同一样,存在难辩真伪的缺陷,虽然合同有效,但最好事后再补签一份纸质的书面合同。
书面通知形式有哪些?
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
书面形式
1.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用。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用书面形式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用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在民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在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均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只有在书面内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备时,才可以口头证据作为补充。在书面形式作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书面形式。否则,当事人之间虽就民事行为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为成立或者生效。
2. 特殊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 包括:(1) 公证形式。(2) 鉴证形式。(3) 见证形式。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抑或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立法规定不一。现在的学说理论上,有见解认为不应当将它们作为特殊的书面形式,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皆为当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属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力评价的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宜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表述和第11条(9)(10)项***纳此种意见,未把公证、鉴证、登记、审批列入合同的书面形式。
未按法律规定***取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用的合同不成立,但并非合同无效,如果双方已经履行了,一方再以未***用书面形式合同不成立的理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签订的合同非书面形式: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律咨询书面合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律咨询书面合同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