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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吴啊萍的这种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会如何判刑?
  2. 如何看待赣州一女子为报复情人将对方5岁小孩残忍杀害一事?

吴啊萍的这种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会如何判刑?

吴啊萍之所以给日本战犯摆上牌位,是为了超度死人,让他们脱离苦海。念佛的人认为好人坏人都应该脱离苦海,所以吴啊萍才给日本战犯做法事,使他们脱离苦海。有大慈悲的人才会做这种事,然而我们普通人理解不了他们的行为,所以批评她。吴啊萍並不是因为崇拜那些战犯才给他们摆上牌位,这个我们应该搞清楚。

其实,我们跟吴啊萍的价值观、世界观不同,所以我们不理解她的行为,这应该是一场误会。个人认为,法律对于这些游离在世界之外的人,应该宽容一点。他们不想破坏这个世界的秩序,他们只是按照宗教的教义来做某些事,吴啊萍也没给社会带来经济损失,也没***伤人,因此放过她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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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的事件有几个特点,她实名供奉,没有宣扬,供奉的排位不只有日本人,也有其他反***的外籍人士。在我看来,这件事背后有人想要借此放大宣传,挑动情绪。而吴个人来讲,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首先从客观行为来看,比较能靠得上是寻衅滋事警方也是以这个罪名进行刑事拘留的,这本身是一个口袋罪,很多行为都能往里面装,基本上是留给执法部门对拿不准的行为,先进行批捕的一个权力缺口,可以先把涉嫌犯罪的人拘拿归案,再进行下一步的调查

但是考虑到她个人展现出来的精神状态,很有可能从主观上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从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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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个人觉得,如果她的精神确实有问题,就不应该对她实施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这样不符合法治精神,对于普通人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不能因为群情激愤就按上罪名。

公安机关目前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吴啊萍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兜底性罪名,可以包含一切无事生非或借事生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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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啊萍在寺庙供奉日本侵华战犯的行为,可以算是美化战争的行为。而寺庙也算是公共场合,在公共场所供奉日本侵华战犯,引发众怒,也算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从行为表现来看,靠上寻衅滋事罪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

现在主要问题可能就是在主观层面。寻衅滋事是故意犯罪,要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目的,但吴啊萍供述自己是因果认识错误,主观上并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所以要是按照吴啊萍的供述,寻衅滋事也有点问题。不过,吴啊萍的供述只是她自己所述,我们也未必会予以认可。

一帮子人装作懂法的样子,说什么民族主义的问题。咱们先不说民族主义的对错。以这帮子人认为最有法律意识的欧美国家为例,如果在法国,有人公开供奉***和格林的灵位,纳粹主义的帽子肯定扣上去,判多少年罚多少钱都没人说的。怎么到了中国,一帮子忘了祖宗的畜牲,就这么无脑装X呢?看来被雷劈的还是少了。

如何看待赣州女子为报复情人将对方5岁小孩残忍***一事?

发生这种事,我们能做的只能祈祷那名现在在天堂的无辜的小孩子,在天堂过得开心点。

其次,发生这件丧尽天良的事情的起因毫无疑问的是,大人之间的情情爱爱,自己捅出来的婚外情没有好好的结束,却让一个疯女人把刀捅到一个小孩子身上,真的是丧心病狂。

***中的男子是有家庭的人,有老婆有孩子,却还背着家人在公司乱搞,这都与道德***相悖,而且也没有正确的处理自己婚外情带来的后果,才有了后面的这个惨剧的发生。

这个女的无疑就是一个变态了,自己知道对方是有家庭有孩子的人却还要和其纠缠在一起,完全没有一点羞耻心吧??男的放手后还是锲而不舍,更加做的出***这种事,简直就应该下地狱。

最最最可恶的是让一个五岁的小孩子为他们的罪过买单!而且还连砍数刀,这是一个正常人做的出来的??

这女的怕是做小三做疯了吧??小三的爱情原谅我理解不了,小三杀小孩子我TM简直忍无可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萍新法律咨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萍新法律咨询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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