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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证据,该当何罪?应向何部门举报?
首先,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古代的讼师到底是一个什么职业?和现代的律师有什么区别?
我们没有生活在讼师时代,也就不知道讼师作用,和用途,只有看看小说,讲得绍兴师爹故事。如何有智慧。能摆平官家富户,都难搞定事情,然后收银子走人。
和幂后操纵他人,及官家,不断把事情搞复杂搞大,邦助官老爷吃了原告,再吃被告的,自已也捞好较大好处费的人。
不在不会官场内里有名望,却是邦忙官员的人,说是幂僚人员,反正他们都没有在台前露面机会,却在后面干着吃人的大老虎。到底如何,不知道。
这类人员是上不台面,黑暗阴谋人员,不论如何也很难全面表诉他们成份,作用,好环,名誉,高低,贡献,大小有为。历史没有一人,成名成型。当然是小鬼狂徒之类的人了。是永远登不上大雅之堂的人。
和现代律师,是有根夲区别的。律师是帮助疑犯说清情况,刷清罪名,澄清事实,减少不应负责的罪行的代理人,是邦助企业法人和社会自然人,处理所有合同,债务,遗产,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其它有关法律方面所有事情的相关的代理人和干事人。是现行法律范国内,应有的能干很多与公信机关勾通,议疑,查询,说理,讲权,讨公平正义的代理人,公证人,有光明正大的权力。和享受公正名誉人和辩护人,做公开,公正,光明正大为他人服务的光彩职业。
国家确认的人家有权利,有保证的职业人员。
讼师那有这份光荣,不论如何努力,也没有光明之处,更不要说干得就是阴暗勾当,就是小鬼。拿得更丧心病狂之钱,做得黑暗阴沟之事。讲得更是见人是人话,过后是鬼话的话。那有一点可取之处,更不要说他们也生活阴险之中没有保障,是多么丑恶,我们不知道,也没处问,想想故事所讲都惊心动魄。更不要说碰上如此之怪的人,遇到有此阴谋鬼怪是人生最大不幸和悲哀了。干万不要遇上为好。
谢邀,古代讼师是一种什么职业,和现代律师有什么区别?
古代讼师是旧时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的人,也就是现代律师的前身。古代讼师为民间提供打官司服务,因审案都在大庭广众之下,讼师可以凭三寸不烂之舌,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一言可以活人,一言可以罪人。特别是有些讼师接受委托后,为一己私利,或为他人开脱罪行,或诬陷他人,不惜违背良心混淆黑白,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经常使好人蒙冤受屈,使[_a***_]逍遥法外,因而被称之为讼棍。
如春秋时郑国的“邓析”就专门帮人打官司,小案子要人家一件衣服,大案子要人家一条裤子作为报酬。据《吕氏春秋》记载,邓析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结果邓析得了个身死的下场。
后来讼师受到了立法严禁,如南宋敕令规定,聚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的要杖一百,再犯的不得因大赦减免刑法。可见古代讼师不单是打官司,还开学授生。到了明清如撰写构讼之书的,要比照淫词***例,杖一百,流三千。
古代因儒家主张无讼、息讼。讼师自然成为各级官员及候补官员的眼中钉。因此,讼师始终未得到也不可能得到官方的认可,不具有合法的资格和相应的诉讼地位。但尽管受到歧视,因社会的需要和有利可图,以帮人打官司的讼师还是一直存在的。当然也有好的讼师,毕竟凤毛麟角。
现代的律师就不同了,律师也是帮人打官司,但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是要经过国家严格把关审核的,是国家承认的一种合法职业。但律师没有定罪的权力,决定不了人之生死。现代的法律健全,官司的是非是以法律为准绳,以铁一般的证据来支持的,不是像古代讼师凭一张破嘴颠倒黑白就能定罪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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