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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法和演绎法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辩证关系?
归纳法和演绎法是逻辑学的研究方法。归纳法是对观察、实验和调查所得的个别事实,概括出一般原理的一种思维方式和推理形式,其主要环节是归纳推理。归纳推理可以分为三种方式:完全归纳法,简单枚举法,判明因果联系的归纳法。归纳法的主要作用在于:1、科学试验的指导方法:为了寻找因果关系而利用归纳法安排可重复性的试验。2、整理经验材料的方法:归纳法从材料中找出普遍性或共性,从而总结出定律和公式。归纳法的优点在于判明因果联系,然后以因果规律作为逻辑推理的客观依据,并且以观察、试验和调查为手段,所以结论一般是可靠的。归纳法也有其局限性,它只涉及线性的,简单的和确定性的因果联系,而对非线性因果联系,双向因果联系以及随机性因果联系等复杂的问题,归纳法就显得无能为力了。归纳法是一种或然性推理方法,不可能做到完全归纳,总有许多对象没有包含在内,因此,结论不一定可靠。演绎法与归纳法相反,是从一般原理推演出个别结论,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论,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演绎法的主要作用是:1、检验***设和理论:演绎法对***说作出推论,同时利用观察和实验来检验***设。2、逻辑论证的工具:为科学知识的合理性提供逻辑证明。3、作出科学预见的手段:把一个原理运用到具体场合,作出正确推理。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推理的前提是一般,推出的结论是个别,一般中概括了个别。事物有共性,必然蕴藏着个别,所以“一般”中必然能够推演出“个别”,而推演出来的结论是否正确,取决于:大前提是否真确,推理是否合乎逻辑。演绎法也有其局限,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受前提(归纳的结论)的制约,而前提是否正确在演绎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归纳法和演绎法在认识论中的辩证关系:归纳法是由认识个别到认识一般;演绎法是由认识一般进而认识个别。一、演绎必须以归纳为基础。人们先运用归纳的方法,将个别事物概括出一般原理,演绎才能从这一般原理出发。演绎是以归纳所得出的结论为前提的,没有归纳就没有演绎。二、归纳必须以演绎为指导。人们在为归纳作准备而搜集经验材料时,必须以一定的理论原则为指导,才能按照确定的方向,有目的地进行搜集,否则会迷失方向。三、归纳和演绎相互渗透和转化。思维过程中,归纳和演绎并不是绝对分离的,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既有归纳又有演绎,归纳与演绎相互连结、相互渗透,相互转化。
归纳与演绎是相对的。
归纳就是归扰,归结的意思。它可以按
逻辑思维把诸多的条条框框,枝枝节节
归结起来,缩短成主要几条。
它也是一种推理方法。把一系列的具体
事实概括成一般原理。
使纷繁复杂变成简单明了。
而演绎就绝然不同了。它虽然也是一种
推理方法,但它是将一般原理推出成某
种结论。
归纳法和演绎法的区别是什么?
个人觉得,就一般性质上的归纳与演绎法来讲,相辅相成大同小异。按照客观逻辑上,归纳只是由内因而产生的各项数据库和自然条件中发生发现的事物,再进行条文式的总结和归纳罗列出来的一个过程。
演绎法,经过对事物现象的本质,二次分析和研究,客观地演绎出具有崭新的,达到-定高度,可行的科学鉴证的一种演绎过程。她具有大众化,真理化和利益最大化。
此两种方法多用于学术研究和学术论文上面。如: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论的观点,分析总结罗列出了若干个小节,诸如人类科学,自然科学,劳动关系和劳动力再生以及尝试分配关系等等。又如伟大领袖列宁在“十月革命”中的演说,******在革命初期“工人运动”中的演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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