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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网络言论,刑事辩护律师网络言论怎么写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网络言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律师网络言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律师法庭上诽谤我?
  2. 杭州保姆纵火案律师退庭,被批行为不职业,大家怎么看?

律师法庭上诽谤我?

1、律师在法庭上恶意诽谤他人的,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还可能要求赔偿损失。

2、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故,律师就案件事实发表辩论、辩护意见,或者根据案件的相关证据论述自己的观点,或者复述相关当事人证人的言论,均不属于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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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律师在法庭上的诽谤限于其具有恶意的,虚构事实并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

律师法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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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杭州保姆纵火案律师退庭,被批行为不职业,大家怎么看?

曾经轰动社会引起热议的杭州保姆莫焕晶纵火案原定于21日开庭,哪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党琳山提出管辖权异议,遭到法庭驳回后,他在开庭进行27分钟后,直接退出法庭。这让广大群众都惊呆了:还有这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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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律师发表自我辩护的微博文章,也有声音支持:是为了追究消防物业责任,是为了真相,是***所谓不当的司法程序,所以支持。

提出管辖权争议,只是党琳山的辩护策略,是处于劣势的辩护律师拖延战术的常规手段。杭州中院审理符合程序,不存在管辖权异议。

有人认为,本案中追究消防和物业的责任是“关键”。但是真相固然要,然而“要真相”并不构成律师退庭的理据,退庭本身对委托人很不负责任。莫焕晶纵火事实确凿,即使消防与物业有懈怠履职不力,也不能减少保姆的刑事责任,更不能改变纵火与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

而且党琳山在法庭临时退庭的做法,不符合他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应有的素养与***。党琳山实质上已经自行放弃了莫焕晶的委托,还发布“若法庭指定律师,莫焕晶肯定死”这样的言论,明明是自己主动放弃辩护责任,真的很不专业了。

现在,党琳山律师将自己塑造为一个要真相不得、激愤之下退庭抗辩的形象,对他本人的社会影响或许利好,但细究下来,对委托人莫焕晶没有丝毫帮助。事实上,莫焕晶就此失去了宝贵的辩护时间和机会。辩护律师本应拼搏在法庭上,现时却战斗在舆论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网络言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网络言论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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