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发律所

老吴婚姻律师所,老吴婚姻律师所怎么样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老吴婚姻律师所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老吴婚姻律师所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吴秀波与陈昱霖保持了六七年的男女关系,还有实际上物质上的帮助,他有犯重婚罪吗?

吴秀波与陈昱霖保持了六七年的男女关系,还有实际上物质上的帮助,他有犯重婚罪吗?

重婚罪是指无夫妻之名,但有夫妻之实。两人一起共同生活,让周边的人都认为他们是夫妻。看到有关报道,吴秀波与女方没有达到这一程度。另外,重婚罪告诉,应该是利益受害方,即吴秀波的妻子。吴秀波的妻子显然没有这种想法。所以,想告吴秀波重婚罪不成立。

谢谢邀请:他们只是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没有拿到结婚执照,应该不算是重婚罪,这种事情的话肯定是两情相爱的,不可能单方情愿的,俗话说得好一个巴掌拍不响,只不过这个巴掌拍的有点小了,双方的手感觉疼了想这样就造成了不欢而散。

老吴婚姻律师所,老吴婚姻律师所怎么样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吴秀波在和自己的妻子何震亚夫妻关系存续其间与陈昱霖在一起七年时间;虽然他没有与陈昱霖领结婚证更没有与他的妻子何震亚离婚;表面上看好像只是犯了通奸罪其实他就是犯了重婚罪了。法律规定是一夫一妻制的,而他明明与自己的妻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就与陈昱霖非法同居七年时间实际情况是已经与陈有了事实婚姻了。这不仅仅是重婚了其实更不道德。他在一夫一妻制的国家里却同时与两个女人保持着夫妻关系就是犯了重婚罪了。

这么说并不是说陈昱霖她做的就对啦!她明知道人家有老婆孩子没有离婚就和人家同居七年也是非法的。不管男女哪个做小三都不会有好的结局的。好色是人类的共性!男人好***人也同样好色包括我自己在内。但是做人得有原则吧?男人有男人的原则女人也有女人的原则而且男女有别。俗话说好男不夺活***好女也不争别人夫。全世界的男人都还健在为什么明知道人家没有离婚还与人家争夺一个男人。你既然选择做小三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这个男人吴秀波也是你既然招惹人家女孩子了就得做好被宰割的准备!你以为既想巧又想好又想买牛🐮不吃草世界上哪里有那么便宜的事。还有但凡能当小三的人全都是狐狸精转世投胎!如果不能好聚好散哪个人都没有好果子吃!两个人没有一个是好东西!男人你如果离不了婚就不要去招惹人家小姑娘。女孩也该自己自重有自知之明!天下哪里有免费的午餐?想过上有钱人的奢侈生活就得自己流泪流汗挣钱别指望依赖别人!最后都得充多大棍丢多大人!弄得身败名裂鱼死网破甚至丧命!

实质就是重婚罪,但主体如果是吳秀波的老婆要起诉吳秀波,搜集相关证据,估计可能有百分之六七十把握判他重婚罪。

老吴婚姻律师所,老吴婚姻律师所怎么样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陈昱霖是涉事小三不是主体告不准。而且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吴渣男联手老婆兼经纪人一致捍卫“愛情”,捍卫家庭财产,把陈昱霖小三送进牢房,美其名曰小三破坏家庭敲诈勒索。渣男渣老婆手段的确高,吴秀波绝世渣男渣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也给天下出轨渣男和小三诠释了最好的“好男人”形象。

吴秀波和陈昱霖是地下情,没有公开同居,也没生孩子,如果有孩子就是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证据更确凿,他们打法律擦边球,不好界定是重婚罪。


谢邀:

老吴婚姻律师所,老吴婚姻律师所怎么样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吴秀波和陈昱林保持了六七年的男女关系,还有实际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他有犯重婚罪吗?

重婚罪是指家外有家,和小三组成一个家共同生活,以夫妻的名义出现在邻居面前,而且必须是长期住在一起,这里面只能说明吴秀波把小三宠得象公主,把钱让她挥霍游玩,整日无所事事,到处游山玩水,他们的关系只能算偷鸡苟合,一个为钱出卖色相,一个为欲出钱买性。

夲来这种事是外人说不清道不明,民不告官不究,这个小三成年累月都难见人影,怎么能算重婚呢?要双宿双飞。

各人的生活各人做主,其实这一对渣男女多说无益,夲来一买一卖都违法,吴秀波出的血也够多,这女的没拍戏所有的费用都是吴在出,这夲来就是一种消耗和费用,都应算费用,己经收到了3100万就该知足了,她还人心不足蛇吞象,继续要,那确实算敲诈勒索罪了,要不报官,这女的会没完没了,所以,她的坐牢是罪有应得,有人替她叫屈,我不是什么水军,但是事实胜于雄辩,有的贪官嫖娼,那女的以此威胁敲诈,男的选择报警,***坐牢,男的罚款,吴和陈也是一回事,这就是小三贪得无厌的下场!反正他们都没得好,一个坐牢,一个丢人事业尽毁,所以坏事不要做,做后必被捉就是这个道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老吴婚姻律师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老吴婚姻律师所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newfashionpacking.com/post/54008.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