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意思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意思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们刑诉中为何没有“公、检讯问的律师在场权”啊?而国外普及?
尽管刑事诉讼法上没有规定公检询问的律师在场权,但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以及侦查阶段的聘请律师权。现实生活中,在发达地区还实现了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当然,考虑到我国地区差别比较大,东部沿海发达地方律师业也比较发达,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律师业也相对落后。比如西部某些地区,还存在公办的律师事务所。为何?就是因为在这些地区可能一个县没有几个律师。故此,如果规定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在这些地方很难实现。所以,我认为,随着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地步,律师在场权也会写进咱们的刑事诉讼法的。
为什么有的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还有律师为其辩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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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有律师为其辩护",这种所谓"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如果没有律师为其辩护,必然会指定律师辩护。"获得公正审判权"是基本***,这也是联合国的嫌疑犯权利公约的规定。哪怕是表演,走过场,至少也体现了程序公正。而设立辩护制度还不仅仅是追求程序公正,而是追求实质公正。
2,所谓"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持这种观点就存在偏见。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只是大多数人的观点,这种大多数人的观点就正确吗?刑事犯罪不能以"多数人"来认定事实,确定证据,决定量刑!比如,现场10个人中,8个人说张三杀了李四,2个人说是王五杀了李四,在无法排除王五杀李四的情况下,你敢认定是张三杀了李四吗?所以,有矛盾必需排除,而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
3,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办得严丝合缝,一切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环环相扣,没有一点瑕疵的情况很少!根据经验,即使是现场作案,现场被抓的案件,也不可能无懈可击,真的把案件办得无懈可击,或者是有预谋的***案,或者是做的冤案。绝大多数的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定罪量刑等方面存在问题。所以,律师辩护是必要的,律师不是一定把有罪辩护成无罪,而是既要要防止无罪被判有罪,轻罪被判重罪,又要程序公正,不能让侦查机关为追诉犯罪不择手段,要保障公正审判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