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刑事辩护风险告知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律师刑事辩护风险告知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会见的禁忌有哪些?
解答:禁忌如下:
一、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要轻易将案卷材料交由被告人亲友***、传阅,不宜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以免有触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刑事风险。
这里的非律师指的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之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律师会见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因此,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引发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刑事风险。
三、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食品、药品等;不能为当事人在其他授权委托书、合同上签字提供帮助;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信息等有可能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当事人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因此,对当事人要求转达一些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事项的时候,要明确告诉这不能转告,如果当事人一再坚持,也必须注意分寸,该转告的就转告,不该转告的坚决不能转告。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规定是什么,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就可以申请阅卷。如果律师遇到了带有“机密”、“秘密”字样的***意见书,一定要注意此类法律文书带来的刑事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金融被诈骗,律师收取30%风险代理费用合理吗?
金融被***,律师收取30%风险代理费用合理吗?
风险代理不合理。
可以肯定认为,刑事辩护不允许风险代理。但为什么还有天价的辩护费呢?[_a***_]认为,可能是团队刑事辩护操作的结果。风险代理一定要有风险,没有风险谈不上风险代理,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道路交通责任认为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责任后,根本没有风险,只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风险代理的风险是裁决的结果,刑事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律师辩护业务不允许风险代理。一方面,人身自由与金钱没有等价性,也就是说被告的人身自由不可以折算成金钱;另一方面,辩护业务允许风险代理,产生司法***的可能性增加。人们可能要问,既然辩护业务不允许风险代理,那么天价辩护费是怎么产生的呢?作者认为,风险没有写在合同之中,风险只口头约定之中。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经过公、检、法的三家审查,就道德犯而言,大部分刑事案件只存在量刑问题;就法定犯而言,可能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
就涉及的罪名而言,司法实践适用的运用法学,与前沿理论没有多少关系。即,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罪轻与罪重。作者也看到过许多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的教授辩护,他们用有争议的理论辩护表面看有轰动效应,但不会被******纳。
没有规定刑事代理不适用风险代理,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有同属性。作者通过观察,刑事代理实现风险代理后,律师可能鼓动受害人提出不合理的赔偿,并向司法机关施加不当的压力。作者现举一例加以说明:甲乙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甲要求乙退还租金,乙殴打甲,甲防卫时将乙推倒在地,乙因心脏病突发死亡。侦查机关讯问时,其中一句话就是查明甲有没有过错,问甲有没有发现乙去过医院,甲回答,看到过乙去医院看病人,显然,甲没有过错。代理人风险代理后,被害人常去检察院,最后甲被逮捕,巨额赔偿后被判处缓刑。
作为金额***罪的受害人,其能够得到赔偿,事实上需要看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与追缴的情形决定。司法机关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视司法机关的追缴情形决定赔偿额;如果司法机关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害人可能得不到赔偿。受害人是否得到赔偿根本没有风险,哪来风险代理?
-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刑事辩护风险告知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刑事辩护风险告知制度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