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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泽恩法律咨询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泽恩法律咨询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母亲带2岁女孩面试时孩子坠亡,法院判三被告赔偿百万,对此你怎么看?

母亲带2岁女孩面试孩子坠亡,法院判三被告赔偿百万,对此你怎么看?

感觉是一个孩子用生命为一群大人买单。

既然那么多人都赔了,那这个大楼的设计师、施工方是不是也要赔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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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我想说的是,如果孩子是在自己家坠亡的,那这个父母是不是也要给自己赔偿呢?自己赔偿自己?

所以这个事几方喊冤,但是己方也有推不掉的责任

这种事导致的后果就是,以后任何人不会有多管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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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帮我照看一下东西。对不起!

请你帮我照看一下孩子。对不起!

请你帮我照看一下房子。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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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这种后果大家就想看到吗?

谢邀!我作为一个旁观者,既然有人邀我回答,我就敞开心扉谈谈我的个人观点。首先我认为***的判决是合理的。

第一,大兴金融大厦,是一个自营团体,它有独立的法人代表,对大厦的出租、转让有独立的支配权,它的建助是否符合建造标准?对租住人是否具有安全保障?就好比市面上的出租房屋,如果没有安全保障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给租住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房东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既然现已查明大厦的护栏安装有缺陷,对小女孩的死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公司是借租大厦办公,在招聘员工时,对带有小孩来应聘的人员并不有拒绝。而是安排自己的员工照看小孩,公司不是托儿所,小孩如何安排应由孩子的妈妈来做决定。公司直接指令人照看,显然越位了。剥夺了孩子妈妈的托管权。现小孩出了事,公司责任较大。

第三,郭某属于公司员工,上级安排你照看小孩,公司不是托儿所,郭某有权拒绝照看。可她欣然接受了这项任务,那就应该尽心尽力照看好。现在孩子出了事,郭某当然脱不了干系。由于她是公司员工,严重失职。是公司用人不当。公司应承担大责,郭某应承担小责。

第四,孩子的妈妈带孩子参加应聘没有错。因为是去参加应聘,自己是否能被公司选中还是一个大问号。由于孩子太小,不放心交给别人照看,认为应聘不是上班,带上孩子并不影响应聘。不料公司应聘时不能把孩子带在身边,因而接受了公司派人照看。结果孩子出了事。打破了她自认为应聘要不了多长时间,把孩子放心交给了别人。就因为她的处处自认为,导至了悲剧的发生。相比起来,她也有小小的责任。

所以,***的判决应该是合情合理的。至于三被告申诉他们的权力。争议的是三被告不同意平分责任,要求分清楚谁的责任最大,谁应该赔偿多一点,谁应该赔偿少一点的问题。依我之见,公司责任占一,大厦责任占二,郭某占三,小孩的妈妈占四。

先简要说说事情经过

年轻母亲张云(化名)带两岁的女儿前往北京大兴金融大厦内一家公司应聘时,为了防止孩子吵闹,该公司员工郭某将孩子带出看管,结果孩子从大厦坠梯身亡。事发后,家属起诉到***,***一审判决郭某、张云应聘的公司、事发大厦赔偿家属108万元,三被告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各方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孩子母亲承担事故10%的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90%的责任,需赔偿家属共计108万元。

1、小孩子父母一方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具有照顾、照看、管教孩子的义务,其监护人自身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郭某及公司

因为张云在面试,小孩是由郭某代为看管,照顾具有照顾小孩的义务。但郭某是公司的员工,郭某代为看管的行为执行职务,应由其所供职的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3、大厦产权方或管理方

金融大厦楼梯防护栏没有全封闭,且柱子之间的间隙过大,存在明显设计缺陷,而且没有***取任何防护措施及警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法律上,这三方均有相应的责任,但是具体的责任比例则由法官进行裁量。

近日,一女子带着年仅2岁的女儿到北京某金融大厦内的一公司应聘时,孩子从大厦步梯摔下致死。事后,女子***到***,***判决该女子应聘的公司、应聘公司的郭姓员工、事发地金融大厦三方共同赔偿108万元。

在小编看来,这被判赔偿的三方都挺冤的。现在的社会真的不知道怎么说好,人天天活在胆战心惊的状态,一不小心就祸从天降。不过,***既然这么判了,自然有从法理上说得过去的道理。

我们从新闻中也可以看出来,女子在该公司应聘时,因为2岁小孩吵闹,该公司员工郭某将孩子带出房间看管,结果孩子从大厦四楼步梯的护栏缝隙处掉下身亡。其中责任最大的应该是郭某,既然她负责照看孩子,就应尽心尽力,可以她却疏忽大意,导致悲剧发生。

其次是女子应聘的公司,虽然是郭某代为看管小孩,但这是在郭某上班时间的行为,应该是在执行职务,所以郭某所在的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金融大厦楼梯防护栏没有全封闭,且柱子之间的间隙过大,导致2岁小孩能挤过去,这应该是存在明显设计缺陷。而且,事发楼梯护栏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应该说,金融大厦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该大厦的产权人及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方被赔偿一百余万元,虽然都让人觉得有点冤,但法律就是法律,是不能讲究人情的,近年来发生的多次类似事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凡事小心为上!

似乎三方方方都可喊冤,但其实一点都不冤。我们习惯于用好心办坏事的理由,来忘却责任。


可怜了2岁的小宝贝!先理下来龙去脉:2016年2月,母亲张云(化名)带两岁的女儿前往某公司应聘。因为怕孩子吵闹影响面试,所以面试前该公司员工郭某将孩子带出去看管,孩子在此期间从大厦四层坠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在***判决郭某、应聘的公司和公司所在的大厦共同承担责任,赔偿108万。

先讲郭某,她可以委屈地把自己定义为一个帮助者,但其实在***中她是责任人。当然作为员工,她本可以不接受,因为这明显不属于工作范畴。但既然接受了,就承担了此期间监护2岁孩子安全的责任。孩子坠楼死亡是监护者的严重失职,当然应该追究责任。

这对于任何一个个人都是一个警示:可以不接受,但接受了就不能推卸责任。在职场上、生活中,很多时候要说会说“ 不” ,护人护己。

公司,公司本可以拒绝应聘者带小孩前来,这是应聘者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不需要公司帮忙。前面没有说清楚,也可以请应聘者重新约时间来应聘,有时不讲人情只讲规则,对员工最安全。既然允许应聘者带着孩子参与应聘,还允许或安排员工照看这个孩子,就是越位,就得承担越位的责任。


大厦的栏杆间隙过大,本就可能有安全隐患。成年人也有踏空摔倒而导致受伤死亡的***也不少见,公司交了[_a***_],大厦本就应该提供安全的环境,否则***都可能有危险。当然,相对前两方来讲,我想大厦方的职责和分担的责任应该是最小的。这是属于事后应该要积极弥补的,凡被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排除。

***中的妈妈,当然也有责任 ,她已为此承担了最大的惩罚,失去了心爱的小宝贝。

最后想说的父母是幼小孩子的天和地,童年的孩子,没有父母好好的养育和照看,生理和心理的感受都是不得活。

父母心法: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深知家庭养育的核心是人格养育,关注《父母心法》知人才能育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泽恩法律咨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泽恩法律咨询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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