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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婚姻法律师,南充婚姻法律师电话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南充婚姻法律师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南充婚姻法律师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夫妻一方借款后离婚仍应共同偿还吗?

夫妻一方借款离婚仍应共同偿还吗?

这个问题涉及到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方对外所欠下的***,赌博非法性债务,因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另外,如果一方对外举债数额巨大,已经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的开支范围,则一般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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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除此之外,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该债务是否有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个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符合以上两点应为共同债务,如果不符合一般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简单地说:借债时双方同意,还款应有共同负担;如一方不知情,借款用在个人时,对方尚不知情,有个人偿还债务;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改善、孩子上学、购买贵重物品等均是共同债务。所以说,债务是有尺度的,不是只要是夫妻时落下的债务,都要双方共同还的。不知对否,大家共同探讨!


夫妻一方借款后离婚,是否债务共同偿还,如果借款是双方共同认可的,或是商量过的债务,如果该笔借款是家庭收支而使用该债务的情况下,均为共债务,或是小孩上大学创业生病等,而花掉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必须由双方承担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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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一方借款后离婚是否应共同偿还的问题,涉及《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偿还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应当把握的核心问题是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举债、夫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内财产协议且债权人是否知晓该协议、该债务举债用途是否合法等。

首先,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也有除外情况,即夫妻双方存在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同时债权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该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依法应由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

其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时,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存在婚内财产协议且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此时债务应由举债一方单独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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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恶意串通而举债或者举债用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基于这种债权债务本身的违法性,法律对此债权债务并不予以保护,即该债权债务不仅不会被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债权人本身也无权依法向举债一方主张权利。

作为民事律师,刚刚碰到《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你这个问题很应景,我就来具体作答。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如果债务用于共同生活,那么离婚的时候,这个债务大家都逃不掉。简而言之,你我都用了这个钱,我们一起还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俗的解释,妻子认为我没有用这笔钱,那就不用承担债务。债主如果要追究,他就必须证明夫妻是一起使用的,否则只能向借钱的一方讨债。

在以前,妻子如果不承认债务,那么她需要拿出证据的;

打击了夫妻一方与案外人合谋,通过债务问题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

简单的来说,夫妻一方,例如丈夫,故意和借款人串通,借钱跑路,然后妻子来还这笔钱。这样的情况下,妻子可以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因为这时候证明的责任不在自己,是在债主那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南充婚姻法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南充婚姻法律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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