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最早阅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律师最早阅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阅卷权?
-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能够行使阅卷权?
- 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取证?
- 律师到检察院阅卷麻烦吗,阅卷有什么作用吗?
- 如何理解刑辩律师的阅卷权与调查权?
- 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到检察院阅卷?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阅卷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能够行使阅卷权?
刑事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才有阅卷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取证?
当侦查机关侦查结束,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进入审查***阶段后,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并可以摘抄、***讯问笔录、***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就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从而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或是罪轻的辩护。
律师到检察院阅卷麻烦吗,阅卷有什么作用吗?
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师阅卷带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所的函,到检察院找主办检察官即可阅卷。阅卷可以了解指控的罪名,公安机关已经收集到的证据。从而判断可以从哪些角度为嫌疑人辩护,还可以收集哪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
如何理解刑辩律师的阅卷权与调查权?
但是鉴于目前关于审查***阶段法律对律师阅卷范围仅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对案件情况有关键意义的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都查阅不到。
这样没有充分的阅卷权保障,不利于辩护律师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 在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是对“所指控犯罪事实材料”包括哪些材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亦没有对此做出详尽的解释。由于新刑诉法改革了审判方式,检察院在开庭前向***移送的案卷材料,由原来的移送全部案卷改为只移送部分案卷,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律师在审判阶段要求阅卷,也只能查阅到这部分案卷。对于检察院未移送***的那部分案卷材料,一般检察院都拒绝律师查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这样来,律师阅卷权当真是缩小了。加之,新刑诉法规定,原则上证人必须到庭作证,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情况是证人没有到庭作证,而公诉人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这样,使辩护律师不可能全面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及有关证据,然后分析问题,找出矛盾,进而也不可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 按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的阅卷权收到了很大的限制,又没有原刑诉法规定的那么大的调查取证权,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到检察院阅卷?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对于律师查阅、摘抄、***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取***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最早阅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最早阅卷的6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