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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独立性规定,刑事辩护独立性规定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独立规定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独立性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合同中是否该对会见次数进行限制?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合同是否该对会见次数进行限制?

对于委托人来说,肯定是见得越多越好;对于律师来说,了解案情则刚刚好。这是一个矛盾

合同中是否该对会见次数进行限制?我认为,在能全面了解案情、与嫌疑人能很好的沟通的前提下,应当对会见次数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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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如果没有约定次数,焦虑的委托人(嫌疑人家属)会不断的要求律师去会见,去会见,去会见,有事没事见一次,但是对于律师费却只字不提,这时,如果没有次数的约定,律师就会限入苦恼之中。

如果有约定次数,律师就有理由不去会见。但是,如果满足了会见次数,律师仍对案情不了解,或者出现了新的情况,大都数律师还是会遵守职业道德,再去会见嫌疑人。

当然,律师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群提供服务的人,要是委托人愿意多砸钱,没有几个律师会对会见次数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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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虽然不太办理刑事案件,但是,恐怕也办理了不少于100件。但是,我从未与当事人约定会见次数。

会见次数当然由律师决定。岂能与当事人约定或者确定?

或许,我们这些***湖落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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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约定次数。一般刑案,会见四次就差不多了。但有些当事人,尤其是经济犯罪的当事人,不管有没有必要,一个星期要求你去见一次。案子办下来,要见几十次。谁顶得住啊?不见,当事人就会很不满,甚至投诉你。律师处于两难。所以,一定要约定次数。

刑事代理合同中对会见次数进行约定或者限制实在没有必要。

通常来说,律师会见被羁押人员是基于办案需要。负责任的律师会主动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必要性,来决定是否需要会见被羁押人员及会见的次数、会见说要达到的目的。

退一步来说,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会见,必须达到的会见次数。但如果碰到不负责任的律师,就算他根据合同约定去会见被羁押人员,会见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所以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重点不是保证会见的次数,而是要委托合适的律师。应该委托责任心强的、刑辩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现实情况中。委托人都希望找到和公检法司有关系的律师代理,但我想说的是,对于那些一见面就喜欢自己在公检法司有关系的大律师要高度警惕。这类律师多半是利用委托人的这种心理进行行骗!

我们可以我们只要冷静的想一想就能明白这其中的道理,手上不缺案源的真正的大律师,他们自然不会也无需去冒这种行贿的风险。而如果你出的代理费不高。律师又拿什么去行贿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呢?这些人又怎么轻易会因为几千上万块钱去冒这种受贿的风险呢?

而有正义感的,负责任的律师,他是不屑于去搞关系的。他也会尽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案子的结果,关系到他人的人生!同时也关系到他自己的职业名誉!

谢谢邀请。在刑事委托合同中,一般不对会见次数做约定,主要是律师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会见。有时嫌疑人也会通过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家属也可以要求去会见。会见的频率主要取决于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收费的高低。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独立性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独立性规定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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