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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新方法,刑事辩护的新方法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的新方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的新方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诉讼中,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几名律师是否可以分别代理同案几名被告人,并出庭辩护?
  2. 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 律师如何开拓刑事案源?

刑事诉讼中,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几名律师是否可以分别代理同案几名被告人,并出庭辩护?

  不允许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几名律师是否可以分别代理同案几名被告人,除非当地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对于下列案件,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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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

  2、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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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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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如何开拓刑事案源

律师在选择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业务的时候,更比较趋向于民事案件,相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民事案件的收入较高,有的甚至是按照诉讼的标的的百分比来收取律师费的,是相当可观的收入。

律师一般对刑事案件的辩护没有兴趣,因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有一套严谨的侦查、取证的操作规范,对案件的定性内部又法制部门把关,外部有检察、监察等部门把关,所以每起刑事案件基本都是铁板钉钉子。但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也有出现冤***错案的情况,一旦律师在冤***错案上辩护成功,有的律师也会一夜成名。

   律师[_a***_]想开拓刑事案件的案源,我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在公安机关设立“帮助机构”,指派相对固定的律师免费为公安机关及民警个人的一般性案件做辩护服务,同时可以加强和公安法制部门的联系,从法制部门可以获取到本县或本市的所有刑事案件的案源,可以联系案件当事人的家属是否愿意聘请律师,这样案源就非常广阔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为律师朋友提供帮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的新方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的新方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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