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发律所

侵犯公民信息的刑事辩护,侵犯公民信息的刑事辩护意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侵犯公民信息刑事辩护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侵犯公民信息的刑事辩护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吗?具体的法律有哪些?
  2. 套路贷案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不是常见罪名?有什么特点?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吗?具体的法律有哪些?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侵犯公民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涉案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可以认定,属于何种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因为侵犯不同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条数)和法定刑升级标准(条数)也不相同。

侵犯公民信息的刑事辩护,侵犯公民信息的刑事辩护意见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入罪标准是五十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入罪标准是五百条以上;除上述两类信息以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入罪标准是五千条以上。

账号密码等ID数据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属于,属于何种公民个人信息?以apple ID及其密码为例,参考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的(2017)粤0104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该案被广东高院列为2017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之一),Apple ID及密码属于足以影响他人财产安全的信息,适用《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五百条以上即构成犯罪。此判例对类似数据信息属于何种公民个人信息的判断,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如何认定?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确立的数量认定规则,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也就说,在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中,信息数量一般按照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如果被告人举证证明信息重复或不真实的除外。鉴于,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辩方调查取证能力的先天不足,辩方往往很难举证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因此,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通过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提示公安机关调查收集关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证据,就显得非常的有必要,这是从事此类案件辩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

侵犯公民信息的刑事辩护,侵犯公民信息的刑事辩护意见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无罪辩护VS罪轻辩护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公安机关都会在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场所或者住所,当场搜出储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电脑或者其他电子设备。这类案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是否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关键看证据能否证明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来源于非法获取(购买、收受、交换、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用其他技术手段),或者行为人存在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利用非来源于非法获取的公民联系方式开展合法推销的,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不存在非法获取或者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那么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利用公民联系方式开展合法推销业务,如果公民联系方式的来源不是非法获取的,不适用《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侵犯公民信息的刑事辩护,侵犯公民信息的刑事辩护意见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全额退赃的,有不起诉的可能。《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也就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且全部退赃的,有不***的可能,一旦不***,嫌疑人在法律上即属于无罪(也就是俗称的无案底)。

套路贷案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不是常见罪名?有什么特点?

不一定,出现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只是个案,套路贷一般涉嫌的罪名即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放贷罪等,暴力催收的话,还涉嫌寻衅滋事罪、致人受伤的话还涉嫌故意伤害等犯罪。

很多放贷类犯罪,比如说套路贷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这几类案件都有一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他们往往都会涉及众多的投资者或者是借款人,也就是传说中的涉众型案件。对于这类涉众型的案件,警方经常会核查一个问题,就是涉案平台或者[_a***_]人是怎么获取到他的客户信息的。

如果是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取,警方有可能增加指控一个罪名就是侵犯公民信息罪。当然这种情况在当前很多套路贷或者是放贷型案件中出现的更多。

而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平台获取客户信息的方式往往是没有什么太大问题的,比如说 p 2 p 平台,平台主要是获取流量,而对于客户信息本身是客户自己查看相关投资标的之后自己填写的,这种获取客户信息的方式是经过客户同意的。类似的情况也包括一些线下门店型的理财公司。但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放贷团队而言,他们获取客户信息的方式就多种多样了。

如果是通过一些机构购买,甚至是窃取的方式,那就是构成了侵犯公民信息罪。比如说某一个网贷平台,合法的获取了很多客户的个人信息之后,将相关信息售卖给另外一个放贷的机构,这种行为双方都会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

如果是在套路贷案件中遭遇到侵犯公民信息罪的指控,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讲,首先应该观察的是公诉方或者警方侦查所指控的,行为模式到底是不是一种侵犯行为?

也就是被告人获取或提供相关公民信息的方式是不是合法?比如当前很多放贷类案件中,很多放贷团队是通过一些第三方的借条平台发布自己的广告信息,用户看到广告信息之后填写自己的借款需求和个人信息,然后第三方借条平台通过后台或者是放贷团队直接获取相关的客户信息,这种方式应该是就是合法的。另外还要重点核查获取的相关客户信息,到底属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规定的个人信息。

所谓个人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而警方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具体的个人信息就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它们可能是以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等形式存在,但是他们到底是不是公民信息,还是一连串根本无法识别的代码,或者仅仅是只是一堆无效名字,无法结合其他信息识别个人身份,那就可能不属于公民信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侵犯公民信息的刑事辩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侵犯公民信息的刑事辩护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newfashionpacking.com/post/49291.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