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尹律师聊婚姻智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尹律师聊婚姻智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父母把房产过户给了儿子,作为女儿该不该赡养父母?
看到这个问题,确实很寒心,难道给财产不是自己的自由么?赡养父母不是天经地义的么?
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而财产是满足人物质和精神活动的追求,并不能与义务相提并论。
法律规定子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同样父母必须对子女进行抚养义务,法律是调整民事主体的关系,更是义务与权利的范围。
财产是当事人对自身财产处理权,并不是利益,财产处置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处分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财产并不等同于义务,更不能相提并论。
如果按照以上来说,父母将财产都分给自己的子女,子女才会履行赡养义务,没有财产就有拒绝赡养的理由,那岂不是违背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子女是自然人的亲属而并非以外的非亲属,以签订财产遗赠扶养协议但是可以说得通,是以金钱为主导向,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赠予的条件是无条件服从才可以享受财产。
当然财产签订是双向选择,受赠人可以选择放弃,是一种利益关系的象征并不能与义务对称。
但是很显然子女并非亲属自然也不是债权与债务债权的人,而是具有强制性,子女无论是否获得财产,义务都必须履行。
您好!
类似题主这种问题,现实中确实存在,有时候也确实会让人心里很不舒服、心不甘情不愿。
从法律角度,结论是确定且唯一的:女儿,需赡养父母。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儿子同样也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抚养,有扶养能力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均立法到义务层面。
义务本身具有强制性。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的财产给谁、不给谁作为前提条件。因此,即便父母把所有财产都给到儿子,女儿同样不能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这个话题,其实涉及到两个层面的公平性问题:
- 父母把孩子抚养长大,父母付出了,作为子女应当以赡养作为回报。从这个角度来讲是公平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与接受子女的赡养对等;子女受父母的抚养与对父母的赡养对等。
- 但是,还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层面的“公平性”问题——即父母的财产给到谁,与谁“应该”承担、或者说承担更多赡养义务的问题——这种公平,是基于人性的、心理上的公平。只不过这种“公平性”问题,法律解决不了,完全在于人。
时至今日,就儿子、女儿在享受父母给予和对父母付出话题上,依然存在很多议论。
题主提出这样的问题,事实上反映了不少人的想法,其实也更应该引起有类似做法的家庭的注意——因为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大概率的结果已经出来了:没得到财产的子女,因为心理上不公平,真正做到心甘情愿赡养父母、继续保留手足情分,很难。
这恐怕不是家庭希望看到的结果。
99%以上的家庭都会面临继承问题!请关注“一纸家书”头条号,持续为您讲述身边的遗嘱、继承故事,为您系统讲解遗嘱、继承专业知识。
父母的房产在健在的时候,不管过户给谁都是他们的权利。虽然父母心存偏爱和私心将房产过户给儿子,但是女儿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义务并不是一定要索取父母财产才可以,只要父母在孩子18岁之前尽到了扶养义务,那么做为孩子也有义务赡养父母,不管父母是否会将财产就给赡养人。
很遗憾。女儿只要不死或没离开中国,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免不了,基本上无论父母做了什么,房产过户给儿子都是一般般,极端特例是岳父母杀了女婿还找女儿求赡养,脸皮之厚,闻所未闻。
——尹律师只解决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方面。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该义务不以任何外在条件所改变。所以,作为女儿你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以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尹律师聊婚姻智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尹律师聊婚姻智慧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