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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件管辖规定解释,刑事辩护案件管辖规定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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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么是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以及如何提起?

什么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以及如何提起?

首先,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审判中庭前会议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应当说明理由。且实务办案经验中,若针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均会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其次,根据《人民***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对被告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若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处理。若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事实上,刑事案件的管辖***确定的问题,往往***内部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动审查并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法律规定: 《人民***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处理。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案件管辖规定解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案件管辖规定解释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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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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