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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名人,刑事案件辩护名人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案件辩护名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案件辩护名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67年6月25出生的名人?
  2. 昆山宝马案,周律师为什么要给宝马男辩护?

67年6月25出生的名人?

中国这个年月日出生的名人有周羽正和哈斯其木格,周羽正是刑事辩护律师社会学学者,在法学研究领域硕果累累,江苏兴化人,汉族。

哈斯其木格是蒙古族,女,内蒙古师范大学生命科技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至今还在内蒙古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工作,担任教学,硕士学历,锡林郭勒盟人,

刑事案件辩护名人,刑事案件辩护名人有哪些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昆山宝马案,周律师什么要给宝马男辩护?

大律师并未说要当宝马男的辩护律师。只是在错误的时间,用错误的思维方式,发表了错误的言论。

作为一个深刻的执业律师,应当对刑事案件接触不少,甚至接手过不少,从大律师在第一时间发表的言论看,以往肯定是胜多做少。以至于在本案警方和检方都未定性的情况下大胆预言故意行凶***。似乎对本案成竹在胸,信心爆棚,胜券在握。但大律师忽视了一些最基本的事实吧,一:宝马男有酒醉驾行为,(有无毒驾尚无权威调查结论)二:违规占用非机动车道,三转向未开转向灯,四蹭刮逼停正常行驶的电动车,(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五逼停电动车后,对电动车主进行辱骂,并仗人多势众,殴打电动车主,这是明显的寻衅滋事:,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六似乎殴打还不解,竟从车上拿出法律明令禁止携带的管制刀具,对电动机主砍杀,试问如果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干什么?

大律师在民情與情一边倒的情况下,显得独立特行,与众格格不入,大有一付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心态,以反社会反人类的观念提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这样做不外乎二点。一是知名度不高以这种手段来蹭热度,籍此提高名声,但作为一名高知,应当知道这样做的严重后果,依大律师的智商不至于弱智如斯。二是专业素养缺乏,专业知识缺乏,职业道德缺乏,是个滥芋充数的南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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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执业律师应当懂得谨言慎行,不但要有深厚的专业知织,更应具备做人的良知!要做职业操守和职业底线,不要信口开河,无视事实真象,甚至歪曲事实,颠倒黑白,,那样做无异于挑衅社会的公序良俗,挑衅的是基本的社会***道德,挑衅的是法律的底线。纵或是得逞一时,成就了“名律师”的“英名”,最终将遗臭万年。

说白了就是钱钱在着怪?某些所谓的律师不就是为了赚取更多的钱。利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来寻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太完善的空子,为某些人着为无罪或者无知的辨解开脱。同时也利用所谓名人效应提升自己的公众形象,达到自己获取更多的社会钱财的目的。

讲话要凭良心、周律师并没有为“宝马男”辩护、周律师只是想为“宝马男”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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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看了“宝马男”行凶视频、他看中的是“宝马男”受伤跑向自己车的那个环节、认为“有机可乘”、认为可以把骑车男的自卫分割成两个部分、前部分是自卫、后部分是“过当”。所以、他提前跳出来发声是想让死者家属请他做法庭辩护律师、令他想不到的是昆山公安机关检查院这么快就宣布骑车男无罪释放、周律师的如意算盘不但落空了、而且还落的声誉大跌。

回答这个问题前,首先为正义法治的双重叠加胜利欢呼!✌✌“昆山刀客”于海明一记漂亮的街头自救防卫绝杀,是1***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颁布施行后,有关正当防卫的最经典案例,不仅得到国内舆论几乎一边倒的声援,而且引起国外主流媒体和刑法学专家的高度关注。就案发过程来看,确实是现实生活中罕见的如电影般精彩的案件,是解读正当防卫的最经典案例。感谢摄像头为案件的快速结案提供了事实依据。感谢昆山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办案件,确保了案件的快捷终结撤案,也体现出了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为他们点赞。同时也感谢有正义感的网民朋友们! 正义和法律的双重叠加请看茄枝***和昆山市检察院和公安局的全文通告

北京亚太律师事务所周保民等等一些知名律政人员对宝马案见解说成了骑车男防卫过当,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人,对此,我想对周保民律师等一些持相同观点的法律界人士说,作为一名律师,应为是国家法律公平公正的代言人,你们公平公正吗?你们代理诉讼案件公平公正吗?为什么要机械片面地看问题?我特提出了不同看法和意见。欢迎拍砖转发今日头条查阅“思路72261284069”,我的看法同时也被“国家高级检察官”及时转发,感谢大家的关注! 原文如下: 从昆山***现场中的***中我们看到,电动车主行使的正常非机动车道路,宝马男违规驾车顶撞电动车,几人下车对电动车主推打慢骂,宝马男返回车中拿刀砍电动车主,***显示刀脱手后,宝马男还有捡刀的动作,刀也不是主动丢齐的,说明宝马男并没有停止侵害的主观意图!***设宝马男捡回刀,死的就是骑车男。况且捡刀后,面对的也是宝马男[_a***_]多人,为了自保杀死其中之一是顺理成章的自救方法!防卫不过当,被伤害时也是刀刀见血,受伤在先。电动车主的防卫的时机是成熟的,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一起侵害行为的认定,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必须坚持一个原则,支持正义反对不正义,一定要讲是非曲直,不能只根据后果分析问题,不能因为后果造成了死亡,就认定死亡一方是受害人,另一方是加害人。因此昆山 ***案构成正当防卫,这一点无需讨论了,从***中我们看的很清楚。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一今日头条悟空问答答辩人:思路72261284069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案件辩护名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案件辩护名人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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