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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将个人房产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律师重新代书遗嘱!咋办?
您好!
把您的描述先捋一下:
我们分析一下其中的几个问题点:
遗嘱中写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遗嘱内容是如何表述的?是类似于“将其中我的份额由xx继承”么、还是“将xx房产全部由xx继承”?
我们暂且以法院判定的结果为准:房产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那么,就意味着当初公证处的判断是错误的。
证据1,并不是充分作为开脱公证处判断错误的理由——
没有继承权利说明书、翻建时配偶还在,这些简单的依据就断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要真是这么容易,连法都不用定了。所以,公证处如果拿不出能够证明当初判断错误非其原因的证据的话,公证处是承担赔偿责任的。
证据2,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前提下,没有用。
也就是说:如果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证据2是没法推翻遗嘱的:
公证员和律师出庭作证,能证明什么?证明老人生前的意思是把财产全给指定继承人?
法海一粟认为,题主可以要求公证处予以赔偿。
1、案涉财产已经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根据题主陈述的案情,***已经认定案涉财产为死者个人财产,但是,由于遗嘱中只处分了一半的财产,因此,另一半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海一粟认为,***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公证处在公证遗嘱时存在过错。根据题主的陈述,公证遗嘱时,立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底稿是按照个人财产起草的,但是,公证处却认为通过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起草遗嘱底稿,并据此予以公证。如果前述事实能够被证据证明的话,那么,公证处于公证时在财产属性的认定上存在过错。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据此,法海一粟认为,题主可以请求公证处赔偿因未能继承另一半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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