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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张明,北京婚姻律师张明简介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北京婚姻律师张明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北京婚姻律师张明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张明律师是滁州那一个事务所的?
  2. 女子遭遇家暴起诉被判不予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你觉得这个说法合理吗?

张明律师是滁州那一个事务所的?

1. 张明律师是滁州XX事务所的。
2. 因为张明律师在滁州从事法律工作,所以他所属的事务所应该是滁州的一个律师事务所。
3. 滁州有多个律师事务所,但根据问题描述,我们可以确定张明律师所属的是滁州XX事务所。

女子遭遇家暴起诉被判不予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你觉得这个说法合理吗?

法海一粟认为,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当事人可能不能接受,但是,在法律上也并非没有道理。

北京婚姻律师张明,北京婚姻律师张明简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是***判决离婚的一个条件。

2、本案应当判决离婚。从题目所给出的案件事实来看,被告原告施以家庭暴力的事实是确定的,而且,***还为此颁发过人身保护令,这说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程度已经超出了一般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离婚的,***就应当判决离婚,除非经过调解原告愿意不离婚。

3、***以给予双方冷静期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与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出离婚的条件有关。在修改婚姻法时就有法学专家提出应当将“夫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而不应当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因为,“感情确已破裂”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其主观性较强。比如,就本案而言,也许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因此应当给予他们以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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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海一粟的观点。法海一粟赞成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离婚条件。因为,夫妻关系破裂可以通过证据证明。不像夫妻感情破裂那样难以捉摸。比如,一对夫妻并无感情,但是,他们在一起却生育了数个子女。有人说了,没有感情哪来的孩子?法海一粟认为,没有感情,并不妨碍他们过夫妻生活并生儿育女。对此,各位可以体会体会。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有些家暴是偶然,可以避免,他们的所谓家暴不是一惯行为,当事人是有理性的,这种家暴可以给冷静期。但是,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家暴行为是一惯行为,所谓的冷静期是不起作用的,只能会让受害者更加痛苦,诉讼家暴离婚案件,应该着情定论,认真对待,看是否偶然性的家暴,还是习惯性家暴,调查,核实,避免让弱势群体继续受伤害,希望没有家暴,理性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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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婚姻的基础是双方感情,如果遭受家暴,要具体分析家暴性质和程度,现在不再是判决离婚,而是调解,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偶尔实施家暴,程度和性质不是恶劣的,且感情尚好,只是一时冲动走上民事法庭,法官要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劝解,一般都是要给一段感情缓冲期,不予离婚,待双方冷静下来,可能会自动和好撤诉。愿你们以和为贵。

离开案件的现实情况,空谈程序正义是虚伪的。这种不论何种理由***离婚,一律给予冷静期是不负责任的。


  1. 家暴离婚案应该不同于其他离婚案件。中国历来有“劝和不劝离”、“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这种理念传导到***,在离婚案件中就强调调解,强调要确认夫妻感情破裂。这种做法本没有错,但我认为家暴离婚案应该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离婚案件,毕竟家暴已经伤害到了夫妻一方的身体。



  2. 家暴离婚案件不及时处理,很容易酿成大祸。以往因为一方遭遇家暴后***离婚,判决不予离婚,后家暴受害者再次受到伤害,最终被打死的案例都有。记得曾经一个叫董珊珊的家暴受害者死亡的案例还上了今日说法。所以对家暴离婚案,仅仅靠人身保护令是不够的。
  3. 我主张对家暴零容忍,对家暴离婚案及时判离。所以[_a***_]改变观念,不能僵硬地坚持所谓的程序公正,对家暴离婚案及时支持受害者离婚的诉求。另外,家暴受害者也要及时保存证据,在法庭时及时提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北京婚姻律师张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北京婚姻律师张明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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