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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的图片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案件可以中途更换律师吗?
  2.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第一目的是什么?

刑事案件可以中途更换律师吗?

  答案是可以的。中途是可以换律师的,因为这都是一般代理合同如果不满意律师,可以另请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鬻制提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辩护人是想让律师为自己辩护,从而减轻或者免除惩罚。如果辩护律师因为某种原因不能或者不作为,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炒他们的“鱿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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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实际操作中更换委托代理人,应由你或新的委托代理人持新的授权委托书及变更委托代理人申请书法院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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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更换律师。一个当事人同时最多可以请2个律师。如果你之前只请了一个律师的话,中途可以再请一个。如果是需要更换的话,就需要与前一位律师解除合同之后再聘请另一位律师。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第一目的是什么

刑事案件在第一次讯问后,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有权阅卷,阅卷的目的就是了解案件的案情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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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践中,律师阅卷后向犯罪嫌疑人透露案情,帮助翻供串供的情况大量存在,部分律师涉嫌犯罪。

办理刑事案件,无论是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还是被害人的代理人,侦查阶段只是听自己的当事人叙述案情和当事人及家属提供的材料,还无法看到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移送***后律师有权阅卷,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决定下一步办案思路。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有权从公安机关口中了解案件情况,但是这个了解也仅仅是涉及罪名亦或者是程序时间节点上的了解,律师无法知晓全案证据的情况。这往往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有一种盲人摸象的感觉, 因为无法了解证据情况,律师就无法确定自己的辩护方案以及提出有依据的辩护意见

当案件移送审查***之后,律师获得了阅卷的权利。我认为这时就到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阶段,因为律师要通过阅卷,梳理侦察机关取得的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并且对这些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判,判断这些证据是否达到了指控犯罪成立的证明标准。律师在对证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入手,其次关注的角度才是证据真实性以及关联性两个方面。证据的合法性是要解决证据资格的问题,例如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口供当然就不具备合法性,属于非法证据,当然也就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予以使用;还有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_a***_]完全不同,这就说明侦查机关没有如实记录笔录内容,这些笔录当然也属于非法证据;一些书证的调取往往没有关于来源的说明,这些没有来源证明的书证也属于非法证据,也无法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来使用。总之,通过详细分析卷宗材料,我们往往可以发现侦查机关在取证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这些程序违法行为有时就会导致证据归于无效。其次,在研判证据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我们就要着重分析证据是否具备证明力,也就是是否具备真实性以及与关联性。如何分析研判证据的证明力,也有很多方法以及法定的证据规则,这里限于篇幅,就不在一一论述。

总而言之,阅卷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发现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程序上的,也可能是实体上的,这些问题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这些证据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使用。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侦查机关的证据以及辩护律师获得的证据(如果有),确定案件是否达到了足以定罪的证明标准,如果认为这些证据无法到达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律师此时在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可能就会做无罪辩护。如果确实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那么律师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此时就应当结合证据做最轻辩护。当然无罪辩护不管是指法庭上的阐述,还包括阅卷后与检察院的沟通,以及相关程序权利的运用,例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等,这些权利的适用,也都依赖于对阅卷后对证据的详细研判的基础之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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