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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发问案例,刑事辩护发问案例范文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发问案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发问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可以向公诉人提问吗?
  2. 刑事律师如何做好法庭发问?
  3. 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我方辩护律师使用“套话”来让对方间接承认无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是律师的一项高级技能?

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可以公诉人提问吗?

控辩双方可以相互质问、辩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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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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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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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做好法庭发问?

庭审发问,就是质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掌握的证据,没有异议的问题。所有的刑事诉讼案上交给法院证据确凿量刑先期已预判好了,庭审只是一种形式,确认质证备案一下。当然有可能庭审翻供和嫌疑人提供有力证据这两种可能,前一种可能会从重判决,后一种***会退回检察机关重新调查和补充材料。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案胜诉的概率极低,只能在定性上决定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案子在检察机关签发逮捕证并经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核实后律师才能介入,犯罪事实已确证无误了,无罪辩护基本没胜诉的可能。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刑事律师在庭审中发问的对象一般来讲是公诉人;公诉人为了指控犯罪成立通常在法庭上出示的是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如果刑辩律师在工作中掌握了被告人有无罪的证据的情况而公诉人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这需要辩护人在法庭上询向公诉人询问这些证据没有出示或者没有调取的原因,因为调查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并移送***,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义务

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我方辩护律师使用“套话”来让对方间接承认无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是律师的一项高级技能?

这是律师的基本执业素养而已。

当然,若在对方足够警惕的前提下依然可以成功“套话”,构成对方的“自认”,则不可谓水平不高,值得赞一个!

另外,“辩护律师”的称谓,专指刑事诉讼中对嫌疑人律师的称呼,民事诉讼中不适用。(律师的“毛病”,见不得任何不准确的文字[捂脸])

首先纠正一点,既然是民事诉讼,那就不是辩护律师,只能叫代理律师!辩护律师是刑事案件中的叫法!

其次,不能说高级技能,只能说是在你没有证据证明前提下的无奈之举!但是确实需要[_a***_],当然也得看对方的水平和经验,成功率不高!

是。你说的“套话”实际上是诱导性提问。

在国外,向本方发问称为直接询问,向对方发问称为交叉询问。直接询问不允许有诱导性,交叉询问允许有诱导性。

中国,以前无论询问本方还是对方,都不允许诱导性提问。但是,诱导性提问是质证的必要手段,不允许诱导性提问是不合理的。2019年最高***在一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文件里,取消了对证人不适当引导的限制,可以理解为允许代理人诱导性提问。

引导对方做出对本方有利的陈述,是一项高超的但不是不可掌握的技能,律师应当熟悉这一技能。

这项技能叫机制设计。机制设计是古人让一个人对其所做出行为之动机的被动选择,动机这东西的本质是人性和三观的综合反咉,虽说它看不见、摸不着,但它与一个人所做的选择确能构成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使一个行动的动机与其真实的三观和客观的需求达成一致,从而自己的内心与行为无可辩驳地显现于对方的判定中,这其实是古为今用的智慧传承,其适用条件是让对方瞬间作出选择,否则就会失去价值、亦或被对方所困;其方法手段应是被动与主动之间的切换。因此”套话“是一种古为今用的技能传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发问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发问案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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