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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自证清白?
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巨额财产***必须要讲清楚财产的来源才能脱罪之外,其他的案件都不要求自证清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证明你有罪的责任是由人民检察院来承担的,而在他们证明你有罪之前,并将会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否则他们就不会对你提起公诉。
在法院公开审理时,你虽然有答辩的权利,可以对证据链提出质疑,但是并不会影响证据链本来的作用,***会根据证据的情况来对你做出宣判。
而你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被告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并不必然导致自己被定罪(如零口供案件)。
此处的当事人描述不是确切,在刑事案件当中的参与人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专门机关,如公检法等;一类是诉讼参与人,而该类又可以根据是否与诉讼结果又直接关系来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自诉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为法代、诉代、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根据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想此处的当事人应该狭义理解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普法:二者区别在于以是否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而诉讼证明责任承担主体为检察院和自诉人,诉讼证明责任主体是才是要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一定不利后果的主体,而举证责任又是提出证明责任和说服责任,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才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拿不出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而在自诉案件当中,没有侦察机关,自诉人相当于原告,应当举证不必多言。
而被告人需要自证清白吗?不需要,很简单,如果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清白,就要承担自己有罪的后果的话,这是可怕的,古往今来多少人因欲加之罪而含冤入狱,因此国家在制定举证规则时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不得自证其罪”,也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错案的发生。那问题是被告人没有法律上的举证责任,是不是可以拿出证据为自己辩护呢?当然可以,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体现,是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只不过他没有法律上的举证责任,也不需要为自己不能拿出相关证据自证清白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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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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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当事人我狭义的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在刑事案件中被刑事追诉的对象。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自证清白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法律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举证不能将负有败诉的风险等不利后果。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案件不同。因为民事案件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之间的诉讼,举证能力相当,力量均衡,故谁主张就由谁举证是基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例外。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是强大的国家机器,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力量悬殊巨大,举证能力和机会不可同日而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相当的弱小,不足以与国家机器相抗衡,故针对这种取证能力及力量的差异,《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即不得要求自证其罪,也不要求自证清白,检察院如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指控犯罪的证据,将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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