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人独立辩护的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人独立辩护的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速裁案件可以不指定辩护人吗?
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速裁庭可以请律师,因为速裁庭也是辩护的审判庭,是民事案件中比较简单的情况就可以用快速的方式进行判决的,是比较好的方式
律师做无罪辩护影响认罪认罚吗?
不影响。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即便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可坚持无罪辩护,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
不影响,关键看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刑事辩护律师和民事律师不同,民事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按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要求开庭辩论质证,刑事辩护人是独立辩护,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刑事辩护人仍然可以做无罪辩护,无需和被告人观点一致,因此认罪认罚是看被告人,不是辩护人。
刑诉法35条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所以,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所能够收集的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而这些材料需要经过法庭质证且让法庭***信,才可以称之为“证据”。
刑诉法35条内容: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条文注释:辩护人能够参加到诉讼中来主要是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但这并不等于辩护人在诉讼中应当听命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辩护人在诉讼中仍然是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诉讼参与人。其在诉讼中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掌握和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独立提出辩护意见,独立进行辩护。但是辩护人的这种独立是在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大目标下的独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人独立辩护的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人独立辩护的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