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调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律师调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吗?
- 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为什么当庭判决无罪释放的案件几乎没有?怎么评价律师的辩护能力?
- 律师有权知道检察院退侦的具体内容吗?为何?
- 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
- 律师明知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交证据,是不是犯罪?
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吗?
感谢邀请,我来答题:
关于律师可以调查取证?
答:律师当然可以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证据,如果有不同意见请评论去留言。
要从两个角度说,一个是法律理论上和法律实践中看,另一个从民事和刑事诉讼角度看。理论上(法律规定)可以调查取证,法律实践中困难重重。民事诉讼中还是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处于弱势地位,公安、检察不配合,而且给予施压。不仅仅困难重重,而且冒极***律风险。刑事辩护律师是一个费力不讨好的职业,被告人说谎不配合,受害人也会把怨气洒在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身上。社会老百姓普遍也认为,辩护律师替坏人辩护,维护坏人权利,顺带着把刑事辩护律师也看作犯罪嫌疑人的同伙儿,律师普遍不愿意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为什么当庭判决无罪释放的案件几乎没有?怎么评价律师的辩护能力?
现行体制下,***判决无罪,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而不是主办法官当庭能决定的事情。也不是合议庭成员休庭合议就能决定的。这个和律师的辩护能力关系不大。有些判决无罪的案件***要请示上级***、有些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内部也需要层报、请示。总之,和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关系不大,法官当庭不***信辩护意见法官能做主,要***信的话可能真做不了主。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打击犯罪。能够被***到***并提交法庭的案件,已经是经过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道关口的审查,而且公安机关内部要经过侦查,预审,法制几个环节,检察机关内部要经过批捕,公诉等环节,公安和检察机关内部要经过不同的主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还要经过检委会等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而且还有错案追究制度。说实话,在办案过程中,哪一个人要想做个手脚,徇私枉法,要打通好多环节,着实不易。所以能够提起公诉的案件,判无罪的可能性很小,这也就是本问题的原因。律师出于职业关系,对他的当事人只能做无罪或者罪行轻微的辩护,当他作无罪辩护的时候,对一个经过层层审查,已经被认定有罪的嫌疑人,***还能***纳律师意见吗?
刑事律师只能说保证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判决,并不是为他脱罪,这是大多数人不知道的。很多人很愤慨,明明是犯罪嫌疑人还有律师辩护,这律师是非不分。其实这才是彰显我国法律进步的体现,保证犯罪嫌疑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最重要的是避免冤***错案
这个问题问得好尴尬😓,但凡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_a***_]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里面就没有“无罪释放”这个概念。
把你关起来几个月,然后宣布你“无罪释放”,你出来会饶了办案警官吗?你会不会申请国家赔偿?
你把中国法官当傻子吗?
我专业做辩护十几年,共有20多起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被***判刑,其中只有二起***直接宣判无罪,其余都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撤案或***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有些案件,从公正司法的标准***是应当依法宣告无罪的,但最终并没有取得无罪的判决,而是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给被告人以很轻的量刑,就是所谓“疑罪从宽”,而且目前,我还有两起这类案件处在跟***“拉锯”的过程中,一直拖着不肯判决。我认为,***很难做出无罪判决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法官受司法体制、司法观念以及人情关系等方面的制约和影响,面对无罪案件时难以做出无罪判决。
律师有权知道检察院退侦的具体内容吗?为何?
律师当然有权知道退补内容的。一,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有阅卷权,刑事案件在移送到检察院进入审查***阶段后,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二,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阶段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退补时承办人一般要写一份补侦提纲,侦查机关应该依该提纲逐一再调查核实,形成证据,并总结一份补侦情况说明,再次移送到检察机关。三,辩护律师可以及时联系检察机关,再次阅卷并***补侦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最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刑事案件找到一个有经验负责任的辩护律师很重要。
作为刑辩律师我来解答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将案卷移送检察院后,律师即有权进行查阅、摘抄、***所有卷宗材料;现在绝大多数检察院都会免费提供包含所有卷宗材料的光盘;一般情况下检察院退侦之前,暂时是不能阅卷的,这也就意味着当时并无法得知退侦的具体内容;纵然检察院不能看到所有卷宗材料,到了***审判阶段,律师依然可以进行阅卷;补充侦查卷也会单独一卷。
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
你好,根据你提出的“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的这个问题,结合以往的经验,通过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的看法。
第一,可能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可能是事人一方的问题,也可能是公权力机关的问题(公检法每个阶段可能都会存在,因此用公权力机关来代替),以及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或自身能力等,我们具体来分析这三个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
1、当事人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方存在的问题一般包括证据本身有问题,也包括提交阶段和时间有问题,证据本身有问题是从证据的三性角度入手(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想要作为一个案件的证据,首先要满足这三个性质才会考虑是否被理睬的问题,只要这三个性质有一个不满足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不会被理睬。
2、阶段和时间的问题。作为刑事案件来讲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的,每个阶段都有该做的事情和工作,***如这个案件在公检法三个机关的任一机关时,律师提交证据时,没有到相对应的机关,在实务中一般将材料退给律师并告知你去相应的机关去交相关的证据的材料。
3、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或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这是在实务中出现最多的情况,反正各种原因就是不予理睬,这种情况也没什么原因,但是重点就是在这个地方,对于解决的方法,下文也会重点讲述。
第二、解决的方法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都有解决的方法,但是相对于第一种来讲可能证据来源方面已经灭失,不存在从新搜集的可能,因此,在实务中应该着重小心应对。剩下的比如关联性问题,则没必要再次提交了,对于案件本身的定性和量刑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合法性和客观性,除了灭失不能再次搜集的情况,都可以从新搜集提交。
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讲就要相对应的部门,在实务中处理起来也比较方便,除了浪费点时间。
但是对于第三种情况就要认真对待了。不理睬时,可以到***审理阶段在进行提交等,跳过了在侦查阶段或审查***阶段本应该提交而不给理睬的情况,但是这种就比较被动,对很多重要的证据,尤其是对案件定性的证据,应该越早提出越好,这样可以尽早的和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及早的沟通。因此,在这个阶段证据不被理睬时可以提出申诉的控告,以受理回执或不予理睬的事由等书面材料来进行请求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或对于不予理睬的证据可以要求其附卷,等庭审时在详细进行质证等等。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见谅,谢谢。
对于这个問題首先要明確什麼叫证据!
簡單說: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存在的事件!
在訴訟中证据十分重要!
证据是依照訴讼規則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維护自己合法权益。对***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決具有重要作用!
证据七种、但是、必須收集、根據、提供等程序合法!真实合法!運用证据之間、证据链接合法才能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所以說不能说律師提出的证据***必須要採用!
是要***经过反复认证后才能謹愼的***用后、做为判決的根据!
一【《刑诉法》对当事人上诉权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二【《刑诉法》对上诉期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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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律师可不可以掌握“关键证据”
什么是“关键证据”?直接明了的说:就是与定罪量刑有重大关系的证据。
刑事诉讼案件,是公诉案件,这是基本常识,无需更多解释。
既然是公诉案件,就存在着公诉指控主要案件事实及对应的罪名。因此,表面上看:与定罪量刑有重大关系的证据,也就是“关键证据”一定是掌握在公、检两家手里,不然,无法启动逮捕、公诉。
但是,有没有可能公、检掌握的“关键证据”,是非法证据?虚***证据?不具备真正证明力的证据?答案是肯定的!并且这些所谓的“关键证据”就无法证明指控案件事实真实客观性。
于是,如何证明“非法证据、虚***证据、不具备真正证明力的证据”的证据,就成了“关键证据”。而律师的主要任务就是找出这样的证据,并掌握在自己手里,以对抗控方。
二、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需要明确对应情节
1、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批捕、***、审判、重审、再审五个环节,哪个环节不被理睬,救助渠道和方式各有不同。
2、“不被理睬”是不入卷、不让出示、不***信,哪一具体表现,才知道如何正确合法维权。
3、是无理由,还是有理由不充分的“不被理***”,也要清楚明了。
刑事案件的所有证据必经合法性审查,包括警察,检察官,律师提交的所有证据。在法庭发现违法,违反程序***集的证据,法官不予***信是正常的。
在法庭上参与审判的当事方都有对他方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的权利,不光律师能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公诉机关对律师提交的证据也可以提出质疑。法庭经过查证,认为诉讼参与方提交的证据明显委曲事实;证据不能证明事实的;违法收集的证据,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不予***信。
如果确实不是上述几种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合法证据,***不予***信的,可以当庭申诉或向上一级人民***申诉,控告,上诉。
律师明知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交证据,是不是犯罪?
我不是律师,但属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所以,我来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要明晓律师的职责。律师不是一个谁都可以从事的没有门槛的自由职业。它有国家法律《律师法》明确规定,由国家组织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之后,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聘请担任其辩护人。法律也规定辩护人的职责,一方面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依据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提出自己对于案件的法律意见,帮助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准确定性并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其次,律师明知道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这在法律上和本职上都没有错。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当辩护人,这就说明法律就是授权律师有受聘请而为有犯罪嫌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服务的权利。试想,没有涉嫌犯罪,你请律师干什么?钱多了没处花?所以律师当然的是为有犯罪嫌疑的人提供辩护。题主说明知“违法”,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仅是有违法问题的人,还够不上请律师,所以必须是涉嫌犯罪的人才请律师当辩护人。
第三,律师为什么不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证据的问题。一是公安机关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收集其有罪和无罪证据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是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进行审查***的机关。一句话他们的目标一致,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而且是国家法律明确公开授权的。二是法律没有授权律师有从事侦查、收集的权力,而且他是站在对立面来审视案件的正确性的,所以律师怎么也没有法子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证据,至多在攸关有罪无罪的重大问题上,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线索,让公安检察机关慎重核实,达到不发生冤***错案的目的。
第四,当然,以上所述,并不是说律师可以为所欲为都不犯罪。律师在担任辩护人的过程中,有两种情况,也是要犯罪的:一是如果律师明确知道自己的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将其毁灭、帮助毁灭,或者伪造犯罪嫌疑人没有罪、罪轻的证据的行为,那就要涉嫌犯罪;二是律师如果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同样会涉嫌犯罪的。
这个问题刚才已经有多人给予了正确的回答。那就是《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分别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律师为当事人保密及其例外都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我想说的是,为什么要有这个规定,与一般人的理解有出入?那是因为,你只想到,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别人,而没有想到有一天你活你的亲友被无辜卷入诉讼,这个时候,法律规定了一个可以从法律角度能够帮助你的人,律师,他只站在你和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利用知道你的有关情况,就与你的对手联合起来审判你。
其实没有必要说过多的理由,只要能读懂《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一切尽在不言中。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例外)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此规定表明,除过准备或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之外,律师要对获悉的当事人的其他事项予以保密,注意法条中的“有权”二字。且上述例外只限定在“准备”或”正在”,如果已经实施终了,那么和其他除外的犯罪一样,律师没有必须告知司法机关的义务。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诉权的一方,不能扮演警察与国家公诉人的角色,若如此,司法体系中何必设立律师制度?
综上所述,回到本题的设问,除过上述的三种例外情形,律师即使知悉当事人的其他违法犯罪,不告知司法机关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
不要拿律师操守为违法行为辩解,律师首先是一个公民,面对违法行为有责任有义务进行举报,当事人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律师还在掩饰、辩解甚至帮助犯罪嫌疑人销毁、藏匿证据,应按照同犯处理。这也包括财务公司和财会人员,明知***账、洗钱等违法行为的。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叫辩护人,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履行辩护职责是法律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基本辩护权利,为了在控、辩、审的机制之下让犯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让无罪的人不会被错判。因此,为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利,国家法律规定辩护人有保守被告人秘密的权利义务,辩护人如果提供犯罪线索就充当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搜集犯罪证据、指控犯罪事实,辩护制度就形同虚设、毫无意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调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律师调查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