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不能会见阅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不能会见阅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被害人在法院开庭前能否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时需提供哪些手续?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时需提供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时需提供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阅卷权吗?
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无阅卷权。
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无阅卷权。
只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才有权阅卷。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刑事案件不请律师可以阅卷吗?
刑事案件的非辩护律师即其他辩护人在审查***、审判阶段,分别经人民检察院、人民***许可后可以阅卷。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其他辩护人都无权查阅案卷。在审查***阶段,非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后查阅案卷。在审判阶段,非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经人民***许可后查阅案卷。
***开庭后还可以请律师辩护嘛?
从法律的角度,在案件宣判前,被告人均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这是完全毫无疑问的。但是有一些实际问题,作为被告人或者家属应该考虑。
辩护律师在开庭后再介入程序,还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如果庭审程序尚未结束,尤其没有进入法庭调查环节的,辩护律师尚可以参与庭审的主要环节,应该说还能发挥很大作用,某种程度上说为时尚不晚。但是,如果整个庭审程序已经进行完毕,合议庭已经明确择日宣判,辩护律师这个时候才介入程序的,可以发挥的作用应该说是比较有限的了。
从法律上讲,虽然辩护律师仍然可以会见、阅卷和提出辩护意见,有足够理由的,甚至可以针对特定问题申请补充开庭,但是补充开庭毕竟不等于重新开庭,庭审不可能再重来一次,辩护律师已经无法通过庭审程序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作用必然有限,当然,这是针对一般情况下的结论。不排除在特定案件中,辩护律师介入程序,发现了极其有利的证据,通过申请补充开庭,推翻控方指控的,但是这应该是比较罕见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_a***_]实践中有部分司法机关在庭审后不允许再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介入程序,应该说这是完全违反法律的,被告人极其家属完全有权坚持自己的委托,维护自己的辩护权,辩护律师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促使司法机关纠正错误做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总的来讲,开庭后尤其整个庭审程序已经进行完毕的,辩护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已经打折扣,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认为有必要委托辩护律师介入程序的,还是应该在案件***到***后,及时委托,尽量避免在开庭甚至开完庭后再委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不能会见阅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不能会见阅卷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