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辩护保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辩护保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辩护脱罪的行为是正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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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用钱顾律师,只能得到精神上的安慰。我有一位亲戚是区律师事务所所长。
十年前,邻村有一位内弟亲,因房地争议动手,对方有位80多岁当事人,鉴定牙齿脱落伤,骗我內弟去做笔录被关押。我去找我的亲戚律师,公事公办收费受理,又另加给他个人礼金,对方当事人知道我找亲戚律師,他也去找,双方收礼。我不服去找上一层权威鉴定机构申请重申鉴定。对方当事人怕了,我的亲戚律师拼命劝我和解。我讲现在我市所有律师都是骗子,他讲有几个较好的!我讲无一个!比如,近年有几案二十多年寃案,他们也顾律师,寃枉二十几年才无罪释放。无罪释放又忽悠了原告所顾的律师。原告被告都被律师忽悠了!可怜的双方当事人!
律师制是从西方引进的。应该说有积极的一面,对手无寸权的普通百姓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有一些律师,或为名或为利,对犯罪事实清楚,甚至是罪大恶极者,也千方百计为其减罪减刑。这就是西方律师制的缺陷。我们应当制定中国的律师法,让律师真正能伸张正义,打击邪恶,保护弱小,惩罚罪犯。
这个问题的描述是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脱罪,给人的感觉好像律师真的能把一个有罪的人说成无罪。但是,我想据此纠正大家的一个观点,那就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当然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律师不是魔法师,律师不可能把黑说成白,犯罪嫌疑人最终无罪的唯一原因就是以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并不充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其当然是无罪的。
提问者想表达应该是这个人本身有罪,但是经过律师积极辩护,最终没有被判决有罪,这是否是正义的。依据上述的分析,我想表达的是一个人有罪无罪,并不是我们想当然的结果,而是必须经过严格合法的程序,经过对证据严格的质证,对案件事实充分的剖析,最终由法庭来决定此人是否有罪。如果法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认定、审查证据的方法,结合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定确实无法给此人定罪,那么此人法律上就是无罪的,这个结果当然也是正义的。
整个刑事追诉过程并不追求发现绝对的真相,否则就不会规定那么多对侦查行为的限制以及赋予犯罪嫌疑人很多的诉讼权利。如果刑事追诉过分强调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结果反而可能会适得其反。严打时期的从快、从严就是一个例子,杀了很多我们认为罪大恶极的人,但是他们真的犯罪了么?亦或者是他们真的罪该致死么?所以我们千万不要以有罪或者无罪作为衡量刑事审判是否是正义的标准,有些时候经过正当、合法程序获得的无罪结果才更说明这个国家法制的进步。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依法行使辩护权,理不辩不清,通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客观上帮助查明案件事实,你说正不正义。
通过辩护脱罪有几种可能,一是被告人确实蒙冤,律师通过辩护帮助被告摆脱冤屈,当然正义。二是虽然被告人有犯罪行为,但是证据不足,或者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通过律师辩护,非法证据被法庭排除,被告人因此脱罪。这种情况很多人出于朴素情感,认为律师是帮助坏人,为虎作伥。但是保证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比如一个人作了案,但是公安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证据,通过律师辩护排除了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被告因此获罪,表面上看罪犯逍遥法外了,但是客观上也促使公安机关减少甚至杜绝刑讯逼供,转而通过科技手段等提高自身破案[_a***_],更多地抓罪犯,更多的人免于被曲打成招,防止了更多的冤案发生。你说正不正义?
律师拿人钱财,忠人之事,依法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服务,并依法取得"脱罪"的成果,体现良好的职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你说正不正义。
不排除个别律师充当法律掮客,通过贿赂法官检察官等手段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当然谈不上什么正义。客观的说,这种情况非常少,因为律师职业门槛高,报酬相对丰厚,绝大多律师还是非常珍惜自己的饭碗的。
律师为罪犯辩护,这是律师法赋予的权利。但是,由于律师立场不同,出发点不同,或者动机不同,就有舆论压力,基本分为两类。
第一类,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犯罪,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和取证时,证据直接指向他已经犯罪,由于科技问题,案件证人认知问题,自然巧合问题,被认定犯罪。近几年冤***错案基本属于此类。
如果律师恰好接受此类案件,作为辩护人,律师的工作就万分意义。拯救一个好人,对律师生涯是神圣的。
第二类,犯罪嫌疑人实际犯罪,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瑕疵,关键证据缺失或者遗漏。辩护律师抓住问题穷追猛打,搞突然袭击。导致法院裁判有难度时,该律师就没有起到律师法关于维护正义的法律尊严。反面促使司法机关在惩治犯罪时还应当合规合法,认真的工作态度。
因涉嫌开设网络***罪被刑事拘留,请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主此前回复的一问题,与此题类似,参见***s://***.wukong***/question/6701466251304108300/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律师可以通过会见、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侦察机关、检查机关调查取证、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等形式为嫌疑人进行辩护。
虽说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但是拘留仅仅是刑事案件的最初级阶段,仅仅是公安机关作出的最初的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提请-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审理等多个过程,直至***判决。在这些个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并非是绝对正确(即使是***还有诸多被再审改判的案例)。在较长拘留、羁押期限内(这个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有多长,可以自行百度),辩护律师可以做很多有用的工作。如果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可以取保的法定情形,辩护人可以为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律师经过对全案分析,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及其他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逮捕的条件的,可以申请会见检察官,并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争取在37天以内为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其恢复一定的人身自由;即使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也可以以不存在羁押的必要性为由,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到了审查***阶段,辩护人还可以根据阅卷的情况,结合相关案情,提交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对证据不足存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不予***。即使是检察院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符合***条件,辩护人也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的案情,向检察官提出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罪重、主犯从犯,是否有从轻情节等辩护意见,这样能使被告人处在相对更有利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为保护辩护律师更好的行使辩护权,做了相关规定:
如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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