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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二世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英王亨利二世(Henry Ⅱ,1154—1189年在位)对英国司法制度所进行的改革。改革的内容包括:进一步完善了法院组织体系,从御前会议中分设出了专门处理民刑案件的普通诉讼法庭(后设在威斯敏斯特),并进一步扩大了巡回审判的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创立了陪审制度,即他通过《克拉灵顿诏令》(1166年)建立了负责起诉的刑事陪审团;通过颁布《武器条令》(1181年),调整和充实了地方警察和防卫力量的物质手段;通过制定《克拉灵顿***》(1164年),妥善处理了教俗司法管辖权的争端。通过改革,英国法律获得了重***展,普通法在此基础上得以形成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有许多方面,但总的来说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在于以下三个方面:巡回***制度的建立、令状制度的司法化、陪审制度在诉讼中的引入和发展。这三者中巡回***是和王室***系统改革相联系,令状制度则是诉讼形式的改革,而陪审制度的引入是对审判模式的改革,通过这些改革英国的司法模式呈现了和欧洲大陆不同的发展方向,奠定了其后英国普通法发展的基础。
(一)王室***系统的建立和巡回审判的制度化
普通法的一个显着的特征是“法官造法”,这一特征在其早期尤为明显,可以说如果没有独立完整的司法机构,没有高水平的法官,普通法是无法运作的,因而对承当这一任务的司法组织系统的考察的必要性就勿庸置疑了。
诺曼征服后,征服者威廉宣布保留英格兰原有的法律制度,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多元纷乱的***系统得以保留下来,同时威廉还把教会***从世俗***中独立出来,加剧了这一混乱的局面。而王室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王室有关的许多案件要由国王亲自处理,或者由国王和他的教俗贵族组成的咨询机构——御前会议进行处理。
(二)令状制度的司法化和诉讼形式的改变
令状(writ)本来指的是一种命令、禁令或说明情况的简短的官方文件(拉丁形式为breve)。在中世纪早期,令状是作为教俗统治者行使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而广泛存在,国王和教皇通过令状可以把命令直接下达给指定的人。在12世纪前的英格兰,令状一直是行政性的,国王直接命令相关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且涉及的事务主要是有关王室的。而且这时候向王室法庭申请救济是国王的一种特别的恩赐。这种情况在亨利二世改革后发生了重要的改变。
(三)陪审制的引入和审判模式的改变
普通法能成为“唯一仍传播于世界的日耳曼法”,它的发展是在日耳曼习惯法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一特点的形成是与亨利二世改革时将陪审团的运用引入的司法领域分不开的。陪审制对普通法的影响是深远的,也是普通法的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
英国法律陪审团多少人通过?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陪审团,即大陪审团。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亨利法律咨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亨利法律咨询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