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服务称赞的刑事辩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服务称赞的刑事辩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嫖娼不嫖16岁以下的,居然成为王振华案的辩护理由!你同意吗?
这样的辩护词给人的感觉像是在为***喊冤,难道人们还要称赞他坚持***的底线?无论他嫖的底线是什么,总之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他猥亵儿童的行为是构成***罪的犯罪行为,所以这样的辩护不光于***没有帮助,反而暴露了辩护律师的价值取向问题。
这是委托人的事。
法庭有个自由原则,在你可以为自己辩护的时间内,想说什么都可以,请法庭认可的人帮你说也可以,这就叫权利。
怎么说,说什么,关键是要说服法官,同时也要说服告你的人。
答案是肯定的,不能。
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时,必须依法进行正当辩护,不得肆意捏造事实、曲解法律,作非法辩护。
注意一个事实,***未成年少女与***截然不同,有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
作为辩护人应该在是否构成***未成年少女上为委托人努力辩护,***对象的年龄选择与***对象的年龄选择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同时,国家法律为保护妇女儿童,规定14周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受害者只要不满14周岁,只要有性侵害意向行为,哪怕没有性侵事实都是犯罪。
具体事实不清楚,但根据当初事发时的披露,应该以强奸罪起诉,这个最高可判死。
到了适婚年纪,他她选择和谁发生性关系是他们的自由,只要不是强迫的,自愿谁也管不了,現实生活中有几个人能洁身而退?只要不沉迷婚外情,识进识退以今不错啦,顾及家人和老婆的感受,家才不会受到冲击,
您对律师是什么印象?您在发生纠纷后会第一时间询问律师处理吗?
律师制度在司法体系中还不完善,刑事案件中起到的作用根本不大,因为我刑事辩护根本达不到司法公平公正正的目的,就是公诉方说了算。再则律师需要有职业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不能如同司法体系的以经济为中心,有失偏颇。
作为辩护人,就应当有责任和义务与公诉方辩护到底,因为公诉人制度的量刑建议个人认为不妥,强烈谴责取消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权限,这样会不公正和有失法律司法体系之公平。作为公诉人,起到了代表国家公诉,但量刑方面应该是审判机关的职责与权限,一个人犯罪了,公诉人就能对其作出定罪量刑建议,是不合适的。真正的正确程序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公诉机关审查证据***与否,司法机关核实证据,最后由审判机关定夺。
做任何事情说三遍,没有免费和慈善,成本就够吃了。事物的发展都是需要过程,当年奴隶制到封建制,从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不都是需要革新,如果社会一味的停留在原地,谈什么进步与发展!法治与法制同样需要从业人员去争取与变化,因为法律从业人员制度在我国依然是配角,只要是公诉的,基本上不可能[_a***_],民事经济纠纷也依然支持银行金融公司方案,哪里有什么支持弱小群众。
本讨论只是一个探讨,也没有说作为从业人员不需要要穿衣吃饭。
咱们学法律是为了什么,当然是为了生活好,但是主观是坚持法律的公平公正平,维护国家的法治体制,做一个有良知道德的中国人,为中华民族继往开来与民族复兴贡献自己的价值与力量,让国人生活在优越的国度而自豪!
有好有差。有名副其实的,也有名不副实的,因人而异。一般情况下会的。但是,能找到有正义感,而且非常专业的、非常有经验的,一个字,难!这是我打了三年多官司的感受。信不信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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