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实务教材pdf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实务教材pdf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对于下列案件,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2、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阅卷权?
刑事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才有阅卷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辩护律师将公安机关案件卷宗给当事人亲属,违反了什么?如何处理?
在国家公检法法律上讲 ,这属于是一种泄密有跟嫌疑人串供的性质 。也可能给公安机关往下办理侦查案件当中带来了麻烦 。给犯罪嫌疑人创造了怎么逃避事实和依据的辩解 。这样的律师可能要承担(通供罪名)的法律后果 。
如果案件处于侦查环节,律师的行为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如果案件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把案件卷宗给当事人亲属只要没有涉密内容应该没有问题,此时当事人的亲属其实也是能担当辩护人的,亲属担任辩护人时,只要不是涉密材料都是允许阅卷的。既然亲属担任辩护人时可以阅卷,律师给其看看卷宗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如果当事人既委托一名律师辩护,又委托一名亲属辩护,亲属不是名正言顺的可以看到卷宗么!那种一概地把律师为当事人的亲属提供卷宗认定为泄密的观点绝对是错误的!
当事人案件的卷宗在公安机关,说明这个案件还处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有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只有到了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律师才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辩护律师是不会产生题目中所叙述的问题。
这个严重的话,是会涉嫌犯罪。
案卷阅卷权利并非什么人都有。律师将案卷给了家属,那就等同家属享有了阅卷权利。虽然家属也是可以做辩护人。但是按规定,家属做辩护人并非当然享有阅卷权利。家属想要阅卷要获得检察院或***的同意。《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我们已经有律师将阅卷材料提供给家属,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有的案卷材料会直接在***意见书等材料中标准属于机密文件。如果家属在拿到这些案卷材料之后没有其他行为还好。但有的家属拿到案件之后,会去找证人作***证,会打击报复证人,会在网上公开案卷材料等等。这些行为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必然会给律师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做律师肯定都知晓其中利害[_a***_]。相信多数律师还是不会做这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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