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看哪些实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看哪些实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辩护律师能给当事人做些什么?
从实务出发,简要回答如下:一、被***取强制后,及时会见,取得家属和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联系。细说下来,很多案件,嫌疑人被抓了,家属完全不知情,包括涉案罪名,大概案情,事情发展态势。委托律师后,通过会见和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可以对涉案情况初步了解。同时,通话律师的会见,嫌疑人吃颗定心丸,至少知道家属没有放弃他,也可以给家属安排一些后续事宜,包括生意交接、生活事务处理。二、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介入后,可以就本案涉及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嫌疑人对自己行为有个初步认知。三、制定辩护策略。辩护不仅仅是律师的事,也不是只到庭审阶段才会进行辩护。辩护,需要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予以配合,如正办理的抢劫案,因赌债而起,在公众场合对受害人使用轻微暴力,事后受害人花钱认识一下朋友。在侦查阶段,公安侦查思路就是按照传统抢劫侦查,讯问时,没有完整全面讯问,对这类案件,指导嫌疑人向侦查机关补充完整的供述很关键。四、告知权利。通俗说,对于嫌疑人策略性的坦白,有的嫌疑人,本身不止一次两次案件。辩护律师能做的很多,即便是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就不一一赘述。
不请自来,希望能给题主提供帮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利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的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题主问的是辩护律师能给当事人做些什么?那么就重点针对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能给当事人做的事进行回答:
一、提供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包括其他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也就是说,仍然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客观合法地提出意见和搜集材料。
二、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一点由于法律规定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所以其他人想要在这个期间担任辩护人,为当事人做上述事项是不会被准许的。
三、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一点律师辩护人比其他辩护人要方便些。其他辩护人须经过法院、检察院许可,而律师持执业证书、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援助公函就可以提出会见要求,看守所应在48[_a***_]内安排。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四、查阅、摘抄、***案卷材料。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案卷材料。而其他辩护人须提出申请,经***、检察院许可才可以。
五、搜集和申请调去证据。辩护律师可以收集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精神病人的证据;可以在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的基础上,向他们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可以申请***、检察院调取侦查机关收集的无罪、罪轻证据材料,申请***、检察院向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还可以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检察院或***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材料。
六、出庭辩护。辩护律师(含其他辩护人)可以参加法庭审理,为被告人发表质证意见、辩论意见,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等等。相关权利在前述列举中已做说明,不在赘述。
相比较而言,律师作为辩护人更加专业,再个别环节比其他辩护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更加便捷。
第一、先看我国法律给辩护律师的定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的定位就是在法律框架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提出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第二、在刑事辩护中,以侦查、***、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可以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比如:要求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等。
第三、刑事诉讼三个阶段的具体工作
侦查阶段1、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3、代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审查***阶段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2、查阅、摘抄、***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4、申请羁押必要性的审查;5、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6、提 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审判阶段1、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案件材料;2、会见在押被告人;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调查取证方面: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辩护律师在整个刑事案件阶段是非常有必要的,作为一个专业从事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给当事人做的最大工作就是“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无罪、罪轻判决”。
刑辩律师的作用法律已经赋予各个阶段的作用,在此不再赘述,当事人首先被***取措施后,最基本的就是无法再与其他人员见面或者沟通,外界信息与看守所内信息无法进行有效传达,这也是律师的一个基本作用,帮助当事人沟通。另外相对外地当事人来说,律师另外一个基本作用就是帮当事人生活上提供一些方便。
至于律师在各阶段具体作用,可以具体参考刑诉法规定的各阶段律师的作用。
我们所委托代理律师,只收取律师费,上诉词与实际行动相反。明知道并掌握***伪造司法文书,违背事业隐瞒真相。不敢公示真相。也许这名律师被司法公职的控制。所以这名律师违反执业道德责任!做一名好的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为受冤枉的被告收取证据为被辨护无罪。律师的职业为正义尽责!应该受到人民的尊重!
刑法的研究方向有哪些?
中国刑法学以中国刑法的发展演变历史、中国刑法基本理论、中国刑法实务、中国刑法立法、中国刑法解释等为主要研究内容,其培养目标是: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熟悉中国国情,精通中国刑法理论和实务,胜任中国刑法学教学研究以及从事中国刑法实务(刑事审判、刑事检察、刑事辩护)或刑法立法工作的专门人才。
研究方向:
(01)中国刑法学。
(02)外国刑法学。
(03)犯罪学。
(04)监狱法学。
(05)司法***学。本学科旨在培养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专门人才。
要求具有坚实的刑法学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有较强的从事科研以及司法实务工作的能力。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那他们是如何了解案情的?
虽然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可聘请律师,由律师通过向犯罪嫌疑人会见来了解案情,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而且至今没有突破,我认为这不是法制没有进步,而是有一些客观存在的原因。
首先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卷宗本身还在补充完善中,如果这个时候给律师看,也是不齐全的,赋予律师阅卷权本身意义不大,当然,程序性的材料给律师看以后应该会有突破。
其次,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赋予律师更大的辩护权利,在某些层面上不利于打击犯罪,毕竟,律师是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不是来没事闹着玩的。
再次,其他可能的原因就是一些侦查机密,这个阶段,不便于律师过深介入。
当然,个人认为,律师也要对侦查机关侦查权充分尊重,虽然没有阅卷权, 但只要保证了会见权(特殊案件要经过批准),目前已足矣。
效率与公正在国家的不同阶段侧重点会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经验和常识很重要。试举3例我办的业务。
1、桂林市某局办公室主任到某县某局挂职当副局长。被指控受贿3万元。同时被指控的还有局长,主管财务和工程结算的两个副局长。受贿金额相同。我的当事人是当时管工程审计。整个工程款为71万元。
反贪局承办人刚告诉我上述情况,我就明确表示:我的当事人没有受贿。理由是:
71万元的装修工程,利润15—18%,行贿金额12万元,就没有利润了;我的当事人将工程预算审“减”了近6万元;包工头的行贿主要是在揽业务、验收、结算和付款环节。
结果:关了一周,放了。
2、我的当事人被指控挪用资金1-5亿元,我看完起诉书和渉及的主要证据(当场),我的结论是“不是挪用,是使用”,“是用自己的钱而不是发包人的钱”。因为,我的当事人是承包人,是自筹资金承包;
3、上个月,一朋友的亲戚被指控合伙敲诈勒索5万元。我听公安办案人谈了“理由”,当天会见当事人,我的结论是:民事纠纷是起因,(参与“找老板理论赔偿”的“谋划”)。没有参与堵路,也没有经手收钱,不能证明分到了钱(刑事部分没有参与)。推论成文报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结果:排除。
当然,妥协是有的:只要被关押时间不长,我是动员当事人放弃国家赔偿。
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的途径很多。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也在讯问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搜集涉嫌犯罪的各方面证据,本身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指控犯罪的案卷材料,所以在侦查阶段行使阅卷权不太符合办案的实际情况,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查阅、***案件相关材料,也就是阅卷。在案件移送审查***之前,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如下途径了解案情:第一,犯罪嫌疑人家属。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多或少知道嫌疑人涉案的情况,即便对涉嫌犯罪的细节不清楚,也能给律师提供一个方向,便于律师提前对案件分析、预判;第二,律师可以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与嫌疑人会见。除去“三类案件”之外,律师可以与嫌疑人很快见面,向其详细了解涉案情况,为其分析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同时通过与嫌疑人见面了解办案人员对其讯问的内容,也能分析办案人员指控犯罪的思路与方向,能更好的为嫌疑人有针对性的提供法律帮助;第三,律师可以与办案人员沟通,从而了解案情。作为辩护律师,可以就会见了解的情况或根据家属反映的情况与办案人沟通,就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数额、主犯从犯、自首立功、主观恶性等等方面提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线索,办案人员出于对自己职业的爱惜,没有人愿意办错案,一般也愿意与专业的律师交流、沟通,辩护律师从而可以进一步核实嫌疑人涉案的情况。
类似的办法还是很多的,作为辩护律师,只要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去处理案件,会取得很好的效果的。
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是最好的挽救时机。
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重大***贿赂案件不能会见外,律师在侦查阶段都可以会见当事人。一般来说,嫌疑人被拘留期间,都会做笔录,这时候嫌疑人基本上会对自己所犯何罪有个基本认识,因此,律师在会见时都能够从嫌疑人那里对案件有个基本了解。而且,嫌疑人对自己的情况最为了解,哪些有利情况、哪些不利情况都可以通过律师对法律的讲解加以理解。所以律师对嫌疑人的会见至关重要。
而且,因为律师对案件和法律的了解,可以在侦查阶段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就有关事实和法律进行沟通,交换意见,避免侦查机关犯一些主观的错误。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如何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取强制措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只有移送***到检察院以后,才可以阅卷。那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方法了解案情呢?
首先,律师也可以调取证据,在律师介入以后,可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了解案情,甚至获得受害人同意,向受害人了解案情。律师也可以走访现场,向知情人了解案件。也可以通过侦查机关给予家属通知的法律文书在了解罪名等。所以,侦查机关怎么侦查,律师也可以在这个侦查过程中去了解案情,并向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
第二,阅卷只是获取案情的一个途径之一,不能仅仅依靠阅卷来了解案情。何况,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会遗漏一些重要证据,这都给律师发挥提供了空间,因此,律师可以通过充分介入,与侦查机关沟通来了解案情,最后也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
总之,阅卷是有效途径,但律师应该开拓思维,全方位介入,当然了,限于时间成本等,律师可以通过提高收费等方面来调节。最后也就体现在了一分价钱一分货,怎样的收费决定了怎样的服务。
法律实务中,常用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询问证人或被害人 这种取证方法在遭到拒绝时,辩护律师无权直接***取任何带有强制性的措施,不得损害证人和被害人的权益。鉴于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特殊身份[_a1***_],被告人陈述只宜作了解案情的方法使用。无论被告人的陈述对其本人是否有利,辩护律师都不得向司法机关揭示。
调取书证或物证书 辩护律师能否调取书证或物证,完全取决于持有人或持有单位的自愿合作,在遭到拒绝时,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
***用鉴定结论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工作的组织,具有司法组织的某些性质。辩护律师认为有专门问题需要进行鉴定时,可以交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法定部门拒绝委托,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进行鉴定。法定鉴定部门接受律师事务所委托做出鉴定结论的,辩护律师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法庭也应当作为证据予以接受和审查
收集视听资料 辩护律师不能自行录制视听资料。因为视听资料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性极大,只宜作为公安司法机关调取固定证据的方法。但是如果单位或个人自己制作了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在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调取、***、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审查。简言之,辩护律师只能收集不能制作视听资料。
关于勘验、检查笔录 司法机关在讯问被告人或***取搜查、勘验检查等措施时,辩护律师经同意,可以到场。这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但不宜成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法使用。理由是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诉讼行为,权力色彩浓厚,而且事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需要较多的人力、物力以及有关单位的配合支持,辩护律师则不具有这样的条件和能力。
总之,辩护律师可以调取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询问证人或被害人,通过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委托法庭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不能***取勘验,检查等带有强制性的调查取证措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看哪些实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看哪些实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