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技能系列讲解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技能系列讲解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的坐位怎么做?
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庭座位,到目前为止,依然按照198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执行。
对人民***审判法庭的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位置作以下规定:
1.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二十至六十公分(高度要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前方右侧设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审判台前方左侧设辩护台,高度也与审判台相同。在审判台、公诉台和辩护台上,分别设置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都面对被告人。
2.证人座席位置设在公诉台右下方平地上。
3.现有的审判法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进行改建。今后新建审判法庭都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设计、建造。
证据确凿的被告人犯罪了,为什么律师还要替被告人辩护?
谁的律师必须向当事人脱罪,公诉人必须以有罪来说明,诉明有罪的证据,只有正反争辩,才能理清,***才有能力判正。这是正反争的结果,基本事物均是正反,矛盾的统一体。但几没有挣的事非全事。
在***判决没有生效以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更别扯什么证据确凿。楼主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还来提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叫被告人?为什么不直接叫罪犯?搞清楚法律关系,就不会纠结于律师为什么要替被告人进行辩护。***都还没有定人家的罪呢?你就给人家定罪了?
辩护,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哪怕他十恶不赦,但审判的时候依然有请辩护人的权利。
因为有时候看似证据确凿,实际上不一定是确凿的。要不然也不会有冤案***的事情了。
辩护律师就是为了制衡公检法这样的国家机器,尽最大可能减少冤案错案的概率。
但是,现在刑事辩护律师好像失去了这个作用。原因是,尽心尽责律师的太少了。
***指定的辩护律师,绝大多数就是走个场而已。
家人请的,很多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就是给家人看的,说看吧,我尽力了,你钱花的值。对于被告人的辩护,则基本是走个场。
更有些律师,则是为了钱,为坏人脱罪。有的甚至是为坏人和法官之间连线搭桥,从而逃过法律严惩。
这个说法是被人单纯的看成了律师是为被告人服务的了。
其实,按照的法律设定的意义看,律师有几方面职责:
一是律师要通过庭审宣传国家法律,让法律***知晓,进而***守法。
二是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实质是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使案件事实更加接近和还原真像,不出现冤***错案。
三是律师在证据确实的情况下,仍然为辩护人辩护是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发现和提示法庭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情节和事实,从而由法庭斟酌量刑轻判。
四是提问中所说的证据确凿,仍然是公诉一方的单方认定。单方认定并不完全就真实正确,仍然有必要通过律师提出相反意见进行质疑查证,只有达到控辩双方均无保留意见的认为证据确凿了,才可以说是按照法律规定是证据确凿。即使如此,也仍然不能完全保证就是绝对的证据确凿。
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即便我们认为案件证据确凿,仍然有必要有律师的参与辩护。
我国法律早就废除了有罪推定。
现行法律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判决确认一个人有犯罪事实以前,我们任何人和任何机关都不能确定其有罪。
那么问题来了。在***判决以前,公安机关,检察院也是国家司法机关之一。他们为了及时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会迅速及时的对正在或已经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取强制的如拘留,逮捕措施,以防止其进一步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接下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会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收集该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的各种证据,比如***现场的群众的[_a***_],遗落在现场的***的杀猪刀等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把上述证据收集齐了,他们认为从证据上能够证明这个案子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标准,他们就会把整个案子移交给检察院起诉部门,由检察院***部门向***提起公诉。
问题二。既然公安,检察院都已经把证据收集好了。为什么违法行为人还要请律师辩护,这时候律师介入有何意义?我的回答是,如果你看了《窦娥冤》,巜九品芝麻官》,《秦香莲》这些电视剧。你就会明白你有时凭直觉看到的表象,并不一定是这个案子的真象。而律师的介入就是印证公安,检察院收集到的证明行为人有罪的证据在法律上是不是客观的,如果公安找的群众说,我看到行为人***了,结果律师查到该群众根夲没在现场。公安找到***的杀猪刀,并不是作案工具。
这个时侯,***就会判行为人无罪。这就是律师介入刑案的意义之一。
反之,公安机关,检察院向***提交了行为人有罪的证据,而行为人聘请的律师也没收集到推翻这些有罪证据的证据,***会敲下庄严的法锤,确认行为人犯罪事实,裁量刑期,作出裁判。进一步彰显法律的公平性。这就是律师介入刑案的意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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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为什么当庭判决无罪释放的案件几乎没有?怎么评价律师的辩护能力?
我专业做辩护十几年,共有20多起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被***判刑,其中只有二起***直接宣判无罪,其余都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撤案或***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有些案件,从公正司法的标准***是应当依法宣告无罪的,但最终并没有取得无罪的判决,而是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给被告人以很轻的量刑,就是所谓“疑罪从宽”,而且目前,我还有两起这类案件处在跟***“拉锯”的过程中,一直拖着不肯判决。我认为,***很难做出无罪判决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法官受司法体制、司法观念以及人情关系等方面的制约和影响,面对无罪案件时难以做出无罪判决。
这个问题问得好尴尬😓,但凡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里面就没有“无罪释放”这个概念。
把你关起来几个月,然后宣布你“无罪释放”,你出来会饶了办案警官吗?你会不会申请国家赔偿?
你把中国法官当傻子吗?
刑事律师只能说保证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判决,并不是为他脱罪,这是大多数人不知道的。很多人很愤慨,明明是犯罪嫌疑人还有律师辩护,这律师是非不分。其实这才是彰显我国法律进步的体现,保证犯罪嫌疑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最重要的是避免冤***错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辩护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依法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绝不能用“赢”或“输”来形容。举个例子来说,一个故意杀人犯,经律师辩护有可能从法定的最高刑——死刑,改判为死缓或***,这你能说案件辩护输了吗?刀下留人,恰恰是律师辩护最为成功的标志。通常情况下,面对一个***犯,难道你非要让律师把他(她)辩护成无罪(冤***错案除外)才算赢吗?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打击犯罪。能够被***到***并提交法庭的案件,已经是经过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道关口的审查,而且公安机关内部要经过侦查,预审,法制几个环节,检察机关内部要经过批捕,公诉等环节,公安和检察机关内部要经过不同的主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还要经过检委会等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而且还有错案追究制度。说实话,在办案过程中,哪一个人要想做个手脚,徇私枉法,要打通好多环节,着实不易。所以能够提起公诉的案件,判无罪的可能性很小,这也就是本问题的原因。律师出于职业关系,对他的当事人只能做无罪或者罪行轻微的辩护,当他作无罪辩护的时候,对一个经过层层审查,已经被认定有罪的嫌疑人,***还能***纳律师意见吗?
什么是有罪推定,无罪辩护吗?
谢谢邀请。
当一个人被推向审判台时,这个人会被认为或者会被怀疑至少在某一个方面与公诉人所指控的罪行有关系。审判的过程就是法官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判断这个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控告人一般由检察官担任,控告人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侦查材料作为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辩护人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自己聘请的律师来担任。在审判中,如果没有一项直接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则法官就可以断定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这就是无罪推定。通常一项犯罪总是充斥大量证据,碎片化地关联着罪行与嫌疑人,断定嫌疑人有没有实施犯罪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大量间接证据指向嫌疑人,不仅嫌疑人自己说不清,就连他的辩护人也难以说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仅凭自己主观臆测断定嫌疑人有罪,或者至少其犯罪嫌疑无法排除,就断定嫌疑人有罪,就是有罪推定。大量司法事例证明,有罪推定是造成冤***错案的主要原因。
当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时,而且当嫌疑人的律师对案情有足够了解,且非常有把握认为自己的委托人不可能是罪犯时,他要极力为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其中主要内容就是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因而不可能实施犯罪。嫌疑人重金委托律师的唯一目的就在于此。
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对刑事侦查和审判,都是一种正常的方向,途径和手段。没有高低优劣之分。有罪推定是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立场出发,去寻找,确认完整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犯罪证据。如果做不到,则犯罪嫌疑人无罪。无罪推定正相反。它努力寻找确认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证据。如果做不到,则犯罪嫌疑人有罪。其实,在实际应用中,这二种推定,都同时存在,互通。有罪和无罪推定的目的是共同的,都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但为什么现代刑事法律摈弃有罪推定而确立无罪推定?直接的,主要原因与这二个推定本身无关。而是出于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合法权利的维护需要。在某种政治社会文化条件下,这二种推定中,无罪推定更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就出现了目前的犯罪推定适用无罪推定的原则!
- 首先,目前我国法律中对有罪推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罪推定是一种刑事司法理念,指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判决有罪或者无罪之前,推定嫌疑人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简单来讲,就是先于***的裁判推定犯罪嫌疑人是罪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和有罪推定相对应的一种理念是无罪推定。有罪或者无罪推定解决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裁判前,刑事司法机关(如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按照何种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一个国家中刑事司法规范中。如果是有罪推定,那么一旦确定犯罪嫌疑人,就按照罪犯处理,不会取保候审或者***释,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相反,无罪推定则会按照犯罪嫌疑人无罪进行对待,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定的保费或者保证,可以被释放,享有人身自由。
- 无罪辩护跟有罪推定不同,正如上段所述,无罪推定解决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在判决认定之前,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的策略问题,是推定为罪犯还是推定为无罪的人。而无罪辩护,相对应的是有罪辩护,是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如律师,近亲属等)在***审理过程中,***取的一种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辩护意见。该意见向审判机关提出,如果代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那么会***取无罪辩护,围绕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向审判机关提出代理意见。
- 所以,有罪推定是一种刑事司法理念,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被***裁判之前,应推定其为实施了犯罪的人。无罪辩护则是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向审判机关提出的一种辩护意见,该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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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推定与罪刑法定的原则相违背,一般认为,有罪推定是求刑权或者审判权,无罪辩护是防御权。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有罪推定事实上与审判方式相关。***取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可能适用有罪推定,对抗制的审判方式不可能***取有罪推定。我们在***作品中可以经常看到封建法庭的拷问,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从官方而言,有罪推定可能受到了科技技术的局限性影响,古代的科技水平较低,证明犯罪往往是通过口供实现,***取有罪推定并***用拷问可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由此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拷问制与刑讯逼供哪一个更合理?拷问是法定的,有程序的公开的刑讯,而刑讯逼供则非法的秘密的行为。因此,应当禁止刑讯逼供,并依法追究逼供者的法律责任。
现代的民主社会坚持罪刑法定,即未经***审理,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有罪推定与民主社会的理论不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罪推定还是部分司法人员的观念。具体而言,侦查人员如果没有有罪推定观念,很难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的有罪推定,应当建立在大胆设想,小心求证,并杜绝刑讯逼供。检察人员与法官不应当存在有罪推定的念想,就检察人员而言,对证据不充分,可以作出酌定不***的决定;就审判法官而言,对证据不充分,可以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无罪辩护的防御权。就公诉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辩护权是适当的,并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能力行使,或者不能充分行使防御权时,法律允许他们聘请1~2人帮助行使防御权,聘请专门的律师可能是他们的最好选择,其中,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行使辩护权时,没有罪重的辩护,因此,辩护律师千万不能有有罪推定的设想。笔者也见到少数律师在法庭辩护时,提出被告人构成重罪,事实上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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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技能系列讲解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技能系列讲解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