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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技能阅卷4,刑事辩护阅卷技巧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技能阅卷4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技能阅卷4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阅卷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2.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时需提供哪些手续?
  3. 审查起诉阶段附带民事代理人可以阅卷吗?

刑事诉讼法辩护人阅卷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阅卷权是辩护人保证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前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当然享有这一权利律师之外的其他辩护人则需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才享有阅卷权。  阅卷权行使的关键在于阅卷的范围,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是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则是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材料。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相关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另,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排除在阅卷范围之外。  2007年《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阶段的阅卷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在审查***阶段的阅卷范围扩大至“本案的卷宗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则未作改变。2012《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位阶高于《律师法》,因此对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的冲突,应适用2012《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仅限于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中对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限定与2012《刑事诉讼法》冲突,应当无效,最高人民***《解释》对本案卷宗材料的限制可以继续适用。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时需提供哪些手续?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时需提供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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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阅卷时需提供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审查***阶段附带民事代理人可以阅卷吗?

刑事案件审查***阶段,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外,附带民事代理人无权阅卷。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技能阅卷4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技能阅卷4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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