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论阅卷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论阅卷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阅卷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有阅卷权吗?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无权阅卷;在检察院***后,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第一目的是什么?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有权从公安机关口中了解案件情况,但是这个了解也仅仅是涉及罪名亦或者是程序时间节点上的了解,律师无法知晓全案证据的情况。这往往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有一种盲人摸象的感觉, 因为无法了解证据情况,律师就无法确定自己的辩护方案以及提出有依据的辩护意见。
当案件移送审查***之后,律师获得了阅卷的权利。我认为这时就到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阶段,因为律师要通过阅卷,梳理侦察机关取得的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并且对这些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判,判断这些证据是否达到了指控犯罪成立的证明标准。律师在对证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入手,其次关注的角度才是证据真实性以及关联性两个方面。证据的合法性是要解决证据资格的问题,例如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口供当然就不具备合法性,属于非法证据,当然也就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予以使用;还有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完全不同,这就说明侦查机关没有如实记录笔录内容,这些笔录当然也属于非法证据;一些书证的调取往往没有关于来源的说明,这些没有来源证明的书证也属于非法证据,也无法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来使用。总之,通过详细分析卷宗材料,我们往往可以发现侦查机关在取证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这些程序违法行为有时就会导致证据归于无效。其次,在研判证据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我们就要着重分析证据是否具备证明力,也就是是否具备真实性以及与关联性。如何分析研判证据的证明力,也有很多方法以及法定的证据规则,这里限于篇幅,就不在一一论述。
总而言之,阅卷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发现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程序上的,也可能是实体上的,这些问题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这些证据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使用。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侦查机关的证据以及辩护律师获得的证据(如果有),确定案件是否达到了足以定罪的证明标准,如果认为这些证据无法到达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律师此时在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可能就会做无罪辩护。如果确实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那么律师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此时就应当结合证据做最轻辩护。当然无罪辩护不管是指法庭上的阐述,还包括阅卷后与检察院的沟通,以及相关程序权利的运用,例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_a***_],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等,这些权利的适用,也都依赖于对阅卷后对证据的详细研判的基础之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论阅卷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论阅卷权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