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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那他们是如何了解案情的?
虽然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可聘请律师,由律师通过向犯罪嫌疑人会见来了解案情,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而且至今没有突破,我认为这不是法制没有进步,而是有一些客观存在的原因。
首先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卷宗本身还在补充完善中,如果这个时候给律师看,也是不齐全的,赋予律师阅卷权本身意义不大,当然,程序性的材料给律师看以后应该会有突破。
其次,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赋予律师更大的辩护权利,在某些层面上不利于打击犯罪,毕竟,律师是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不是来没事闹着玩的。
再次,其他可能的原因就是一些侦查机密,这个阶段,不便于律师过深介入。
当然,个人认为,律师也要对侦查机关侦查权充分尊重,虽然没有阅卷权, 但只要保证了会见权(特殊案件要经过批准),目前已足矣。
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的途径很多。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也在讯问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搜集涉嫌犯罪的各方面证据,本身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指控犯罪的案卷材料,所以在侦查阶段行使阅卷权不太符合办案的实际情况,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查阅、***案件相关材料,也就是阅卷。在案件移送审查***之前,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如下途径了解案情:第一,犯罪嫌疑人家属。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多或少知道嫌疑人涉案的情况,即便对涉嫌犯罪的细节不清楚,也能给律师提供一个方向,便于律师提前对案件分析、预判;第二,律师可以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与嫌疑人会见。除去“三类案件”之外,律师可以与嫌疑人很快见面,向其详细了解涉案情况,为其分析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同时通过与嫌疑人见面了解办案人员对其讯问的内容,也能分析办案人员指控犯罪的思路与方向,能更好的为嫌疑人有针对性的提供法律帮助;第三,律师可以与办案人员沟通,从而了解案情。作为辩护律师,可以就会见了解的情况或根据家属反映的情况与办案人沟通,就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数额、主犯从犯、自首立功、主观恶性等等方面提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线索,办案人员出于对自己职业的爱惜,没有人愿意办错案,一般也愿意与专业的律师交流、沟通,辩护律师从而可以进一步核实嫌疑人涉案的情况。
类似的办法还是很多的,作为辩护律师,只要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去处理案件,会取得很好的效果的。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并不享有阅卷权,只有当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以后,律师才享有阅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有二。一是当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证据材料尚未收集完毕,整个案件还未形成完整卷宗,即使想给律师阅卷在客观上也无卷可阅。二是如果在侦查阶段就允许律师查阅现有材料,那么律师就会充分掌握警方的侦查情况,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就更容易和他串通,从而有碍侦查。
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所有证据都已固定,也最终形成了完整案卷,这时候让律师阅卷就合情合理了。
那么,既然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他们怎么了解案情呢?办法总比困难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权,可以面见当事人和他了解案件细节。律师也可以和当事人家属等知情人士了解情况,此外还能通过查阅类似案件的既往判决和最新法律规定,提前做好相应应对。
因此,越早聘请专业律师,律师就能越早展开工作,从而尽最大可能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不要遇上不负责任的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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