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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定性有异议,刑事辩护定性有异议怎么办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定性有异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定性有异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亲属之间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2. 律师明知当事人的所作所为不合法,还混淆是非进行辩护,结果官司打输了,法院应该判律师有罪吗?

亲属之间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王某某故意伤害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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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的,王某某伤害他人,主观恶性较小。

2、案发后,王某某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对其从宽处理

2、王某某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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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犯罪行为无比后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法庭上,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亦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态度是积极的。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只是出于一时的冲动,才触犯刑法。王某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改之意。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及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对王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时能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律师: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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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律师明知当事人的所作所为不合法,还混淆是非进行辩护,结果官司打输了,法院应该判律师有罪吗?

律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但这主要靠行业自律实现。只要未违法,就无法对其惩戒,更不能判其有罪。

题目中情形可能涉及到的问题:

1.官司输赢不是由律师决定的,但律师应当尽到必要的义务。比如告知当事人有关利害,证据不佳时让其明白法律后果,等等。只要律师尽了责,输赢都不能怪律师。

2.律师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基本只能自认倒霉。实践中确实有这样的律师,满嘴跑火车,说到底是为了钱。

对于明明会输的案子,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或者故意不释明利害,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然后律师拍拍***走人,当事人也只能怪自己所托非人。

不过,笔者相信,绝大多数律师还是尽责的。作为当事人,也要尽可能理性,多咨询、多钻研,懂得多了就想明白了。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两个方面来回答

第一个是大家朴素的感情都认为坏人应当得到惩罚,但是现在文明社会告诉我们,即使一个所谓“十恶不赦”的人,也应当经过正当的程序之后才能将他定罪。享有律师辩护权就是在正当程序项下的被告人所拥有的正当权利。此外,刑事诉讼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也就是说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国家公诉机关。说到这,我想大家就会明白了,既然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律师当然就有竭尽所能为被告人辩护的义务,那么从这个角度出发,何来混淆是非之说呢?既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机关,那么即使公诉机关败诉了,那也绝不是律师导致的,律师不是魔法师,不可能将黑说成白,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唯一的原因就是他们自身准备的证据严重不足。既然都与律师无关,怎么可能还将律师投入大牢呢?

但是,从另外[_a***_]面说,律师虽然要竭尽所能为当事人的利益而斗争,但是,律师的辩护权也应当在法律规范下进行。举世闻名的刑法第306条即辩护人“伪证罪”就悬挂在每个刑辩律师的头上,如果我们辩护过程中一个步骤不规范,就可能被国家有关机关指控为犯罪,这种职业风险时刻提醒着律师,即使这样做可以让你的当事人无罪,也万万不要做伪造、毁灭证据的事情。

谢谢悟空邀请。题主看来对律师缺乏了解,对巜律师法》知之不多吧。

巜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职业操守等。律师的任务简单说有以下几条:

1、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

3、接受委托,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受害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接受委托,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巜律师法》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这个问题应当从二个方面去答复,一是律师在诉讼中的定位,二是法律事实。律师只是提供法律服务人员,不是法官,对案件做出最后裁判的是法官。律师接受委托与正义无关,律师仅仅是在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中提供法律服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对在委托关系中窒息的委托人的不是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保密的法定义务。很多人在评论中说明明怎么样怎么样,律师黑了心昧良心说话,这就与法律事实又关了。法律事实就是通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事实和真实的事实在某些案件中是有差距的,所以诉讼中双方的胜败主要是因为证据的问题所引起,没有证据,即使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真正的罪犯,但因为无证据证明,法庭就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虽然这样可能会放纵罪犯,但如果判错了或者杀错了,那么对于被错判错杀的人会是终身的遗憾。聂树斌、呼吉格勒图等案例就是明证。我们不否认律师中有害群之马,但不能说整个律师群体全是坏人,也不能说有法官司法***,整个司法系统都是***分子。还有一点要说就是律师收费的问题,律师是一群没有国家财政拨款的自谋职业者,他们要养家糊口,没有收入的事情不知某些评论者自己是否会干。

我们生活在一个依照法律强制力构造起来的世界。无论是买一份快餐、卖几只股票,还是交一份房租、订一个酒店,都是法律在支撑着其中的基本秩序。

理解现代法律,首先得掌握一个基本的人性准则——人不是神,人会犯错。

正因为“人不是神,人会犯错”,所以,我们要制定法律,要依法治国。

正因为“人不是神,人会犯错”,所以,你讲“律师混淆是非进行辩护”这句话可能是错的。你认为“律师混淆是非”,律师不一定这样认为。当然,这并不是说律师不会混淆是非。从程序上,谁掌握认定“律师混淆是非”的权力呢?不是你,不是律师,是法官。只是你讲“律师混淆是非”,人们不大会当一回事的,除非你能说服警察立案侦查,最后法官判决,没有法官的判决,你说的都只是一面之词。

律师的任务是为其为委托人辩护,但是,律师的辩护并非是没有底线。律师不能出卖当事人,但是,当律师以“坏”的手段为委托人辩护,例如伪造证据,律师也可能涉嫌犯罪。从这意义上,“律师混淆是非”,的确有可能涉嫌犯罪。

不过,要注意“律师混淆是非”与律师涉嫌犯罪并不等同。你需要判断律师是否触犯以下条款: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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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定性有异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定性有异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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