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的过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的过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吗?
犯罪嫌疑人自己也可以辩护,但是存在局限性,嫌疑人自己不能阅卷,不能取证,完不成有些工作,无法达到辩护目的。如果有律师,提前可以掌握公诉方的证据,律师就有所准备和做点应对工作,存在疑点也可以发现。有些案例中,我们看到,有些嫌疑人以前本是法律工作者,他也精通法律,但自己犯罪后,辩护也是有困难的,还需要请律师辩护,为他把关。
犯罪嫌疑人有自己辩解的权利,但无法看到案卷材料没法确定辩护方向,自身也没法保证公检法办案流程的正当性,如遇到刑讯逼供等情形申诉也很难,所以一般都会聘请律师。在实践中,即使是律师涉嫌犯罪被抓了,也会选择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犯罪嫌疑人自我辨护在法律上有规定,是他的权力,不得以任何理刁难,阻止和驳夺。 以上提问,可参阅“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规范性文件。
首先,嫌疑人有权自行辩护。
其次,嫌疑人在庭审前,无权阅卷,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所附证据并不清楚,庭审时很难从容不迫质证,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辩解。
所以,嫌疑人最好聘请律师。但如果嫌疑人家境困难,其所犯罪行又事实清楚,且属轻罪的,也可以不请律师,以免花钱还没效果。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那他们是如何了解案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虽然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但是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了解涉嫌犯罪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事宜,另外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会有很大的变化,这时候有律师费参与,第一,可以去看守所询问案情经过,了解其有犯罪事实和犯罪经过,如果确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比较轻微,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一但成功,毋疑可以拯救犯罪嫌疑人即将崩溃的心理状态,第二,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不予移送侦查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第三,如果涉及退脏或退赔事宜,可以积极的同受害人谈判,争取在做到最大限度的量刑。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如何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取强制措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只有移送***到检察院以后,才可以阅卷。那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方法了解案情呢?
首先,律师也可以调取证据,在律师介入以后,可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了解案情,甚至获得受害人同意,向受害人了解案情。律师也可以走访现场,向知情人了解案件。也可以通过侦查机关给予家属通知的法律文书在了解罪名等。所以,侦查机关怎么侦查,律师也可以在这个侦查过程中去了解案情,并向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
第二,阅卷只是获取案情的一个途径之一,不能仅仅依靠阅卷来了解案情。何况,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会遗漏一些重要证据,这都给律师发挥提供了空间,因此,律师可以通过充分介入,与侦查机关[_a***_]来了解案情,最后也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
总之,阅卷是有效途径,但律师应该开拓思维,全方位介入,当然了,限于时间成本等,律师可以通过提高收费等方面来调节。最后也就体现在了一分价钱一分货,怎样的收费决定了怎样的服务。
虽然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可聘请律师,由律师通过向犯罪嫌疑人会见来了解案情,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而且至今没有突破,我认为这不是法制没有进步,而是有一些客观存在的原因。
首先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卷宗本身还在补充完善中,如果这个时候给律师看,也是不齐全的,赋予律师阅卷权本身意义不大,当然,程序性的材料给律师看以后应该会有突破。
其次,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赋予律师更大的辩护权利,在某些层面上不利于打击犯罪,毕竟,律师是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不是来没事闹着玩的。
再次,其他可能的原因就是一些侦查机密,这个阶段,不便于律师过深介入。
当然,个人认为,律师也要对侦查机关侦查权充分尊重,虽然没有阅卷权, 但只要保证了会见权(特殊案件要经过批准),目前已足矣。
效率与公正在国家的不同阶段侧重点会不同。
第一、通过会见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决定会见的次数,通过会见了解以下内容:
1.还原公安的讯问内容。办案人员讯问过几次,问了哪些问题,出示了哪些证据,当事人是如何作答。
2.了解案件经过。当事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可以陈述清楚自己涉案的情况
第二、通过家属及知情人了解案情
在侦查阶段,家属应配合辩护律师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及证据材料
第三、向办案警官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些材料和意见也是向办案警官提交。
因此,在侦查阶段与人办案机关保持沟通也十分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并不享有阅卷权,只有当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以后,律师才享有阅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有二。一是当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证据材料尚未收集完毕,整个案件还未形成完整卷宗,即使想给律师阅卷在客观上也无卷可阅。二是如果在侦查阶段就允许律师查阅现有材料,那么律师就会充分掌握警方的侦查情况,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就更容易和他串通,从而有碍侦查。
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所有证据都已固定,也最终形成了完整案卷,这时候让律师阅卷就合情合理了。
那么,既然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他们怎么了解案情呢?办法总比困难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权,可以面见当事人和他了解案件细节。律师也可以和当事人家属等知情人士了解情况,此外还能通过查阅类似案件的既往判决和最新法律规定,提前做好相应应对。
因此,越早聘请专业律师,律师就能越早展开工作,从而尽最大可能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不要遇上不负责任的无良律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的过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的过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