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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两老人在三十年前各自丧偶走到一起未办证,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2. 两个人性格不合,没有任何沟通和交流的婚姻还能坚持吗?

老人在三十年前各自丧偶走到一起未***,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可以视为合法婚姻,如果不补证牵扯到官司有时候会有麻烦,正常享受也会受到局限。补证后法律可以认可婚姻从同居时开始。新婚姻法有具体规定。有启止年限,是指的现行婚姻法实施以前的事实婚姻!

三十年前,也算得上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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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多前长相厮守。不离不弃值得称道。这是典型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也是被《婚姻法》认可的。随时可去民政机羊补办手续。既然《婚姻法》认可,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

个人性格不合,没有任何沟通和交流的婚姻还能坚持吗?

婚姻是彼此双方的,看到对方不好的时候是否也考虑到自己自身的不足呢?男人没有恶习只会工作赚钱,难道不是为了妻子孩子生活的更好一点吗。我有一朋友老婆农村的,没什么文化,结婚到孩子几岁都没工作,男的是公务员工资不高,大学毕业的,很有才华的那种,但是这没影响他们之间的感情,他老婆把家里和孩子照顾的很好。对老公也很细心,理解,而她老公也是除了工作很少出去应酬,因为他说你经常出去吃别人的饭,你也要请回去的,这样家里花销就大了。毕竟家里只有他一个人赚钱,而且孩子也开始上幼儿园了。所以有时候考虑问题要学会换位思考,然后静下心来整理好心情,找个老公休息的时候两个人好好谈谈,把自己的想法和你的 委屈说出来,然后问问老公的想法。如果实在是觉得没法委曲求全下去了,不要说为了孩子继续过下去,不健康的生活氛围,和总是吵架父母对孩子的心灵影响也是很大的,那就好好的和平解决,尽量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毕竟孩子才是最无辜的!

据民政部门担任婚姻登记的同志讲,因男女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夫妻比较多,往往调解一次后,第二次还会来离,难以和解。造成这种状况,因琐事而分手,具体理由再多,也离不开感情上的裂痕。有财产和幼儿撫养的,闹到民事庭,一些律师讲,双方不出轨,但性格严重不合,水乳不容,根底上还是人性自私造成的。我基本赞同这个说法,也曾个别调访过此类案例,的确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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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自私是问题的根本呢?男女双方恋爱时,只看到对方的表象,如容貌啦,工作啦,文化素质与活动能力啦,等等基本情况,而对内在的方面不易深入了解;并且当代人之大多数,一般恋情短,由同居至登记,结婚步子迈得快,双方遮掩了各自弱点,以致婚后一至数年即“原形毕露”,相互不能容忍。从经济、家务、育儿、扶老待亲、交朋处友……等等多个方面,如果夫妻双方个性均强,且各怀私心,处事上时常站在己方角度,不时地指责对方,抱怨对方,更甚者言语上无情,肆意伤害对方,无包容宽恕之心,有发泄出气之愤,彼此感情上的距离愈来愈远。比如,一方经济上小气,家务上甩手,只顾自己舒适轻松,言语上常见上风、不愿妥协;有的双方为争面子寸步不让,争赢为止,哪还管对方难过与否,夫妻平时少商量,各自都是“我行我素”,更别谈生活上有幽默风趣了。双方忘记了婚礼仪式上的诺言,曾说过的不算话,纯属应景,更忘记了“一夜夫妻百日恩”的古训。舒适自在是夫妻,辛苦艰酸各顾各,这不是极端自私之心造成的,又是什么呢?德行上缺失,人心之不古,哪里说错呢?

表面上性格不合,其实是内心底私心过度,双方都不愿为配偶作出较大奉献,都想“活出快乐的自我”,让对方当个“雇佣工”,这怎么可能有深厚的爱情呢?!没有爱情的婚姻,即不愿为对方付出,若两方如此,无论性格不合也好,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趁早分手罢。若能够改正,步入正途,当可复合;若离婚后重蹈覆辙,必无幸福可言,再婚之路漫漫而远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罗律师婚姻丧偶式婚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罗律师婚姻丧偶式婚姻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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