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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艺术,刑事辩护是艺术辩护吗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是艺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是艺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阅卷权?
  2. 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阅卷吗?依据是什么?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阅卷权?

刑事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阅卷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刑事辩护是艺术,刑事辩护是艺术辩护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阅卷吗?依据是什么?

首先第一,法律没有禁止被告人阅卷。第二,如果说是对于控方搜集的证据、特别是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及行为的非证言客观证据而言,法律反而有明确规定,要让被告人核实证据,这个是让被告人阅卷的理由之一。被告人被羁押之后,会接受司法机关若干次的讯问,基于被告人不同时点的不同心态,考虑到实践中,常见的是(特别事后被证明了是冤***错案的)不同司法机关***取的“逼供手段”,被告人翻查自己做过的供述,要求更正或补证,是合理诉求。当然,正在进行的案件,在某些时点有些材料是不适合让被告人看到的。

这个问题在律师界中也颇有争议,经常还会有家属要求我们把阅卷材料给其看、复印或者拍照。事实上,阅卷权是刑事诉讼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赋予的权力,案件当事人和家属是不能阅卷的,否则律师就违法违规了,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律师阅完卷后,可以就有关证据材料和事实与被告核实,当事人也就间接的可以知悉有关内容

这个问题其实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也属于法律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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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到底可以还是不可以阅卷。

而仅仅规定了律师在阅卷之后,可以和被告人核实证据。

但是没有规定核实证据的范围,是全部证据还是一部分证据,或者说究竟是哪一部分证据可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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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既然没有禁止按照法无禁止则可行的原则

那么现实中就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仅能就部分有疑问的证据,向被告人进行核实。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辩护律师可以就全案的所有证据向被告人核实,其实等于变相的让被告人有了实质性的阅卷权。

究竟哪一种更合适,更合理更合法,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还属于在探讨研究阶段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本人代理案件的实践,刑事案件被告人阅卷也应在法院审判阶段,因为审判时,证据是要给被告人出示的,不让看卷怎么质证呢。检察院阶段,作为律师可以向被告人核实证据,但把卷给被告人看是有争议的,为了避免风险,不宜尤其是言辞证据给被告人看。其实,到了***审判阶段,作为律师也有很多认为不宜给被告人看卷宗的。但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案卷繁多,***会召开庭前会议,这时,被告人是可以看卷的,因为如果不提前看,这么多案卷会影响诉讼效率,真实案件,被告人就在法庭阅读一本本案卷。

律师作为辩护人其权限来源于被告人,那么被告人不能阅卷是说不过去的,之所以会对被告人看卷有疑虑,是担心被告人看案卷后,会出现串供翻供等不利于侦查***的情况

这个问题问得好!

理论上必须让被告人阅卷,如果不让被告人阅卷,被告人如何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实践中司法机关并没有专门给被告人阅卷的机会,庭审时,只有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会给被告人阅卷辨认。

关于被告人的阅卷权利,刑诉法规定是被告人有权核实证据。所谓的核实证据,就是阅卷。但司法实践中,没有多少律师敢将卷宗交给被告人核实。我的做法是将阅卷笔录中对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部分,给被告人核实,让他们能够在庭审调查时发表质证意见。

而且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与辩解就必须交由自己核实,鉴定意见也必须交由被告人核实,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都是要被告人本人阅卷的。包括收集到的由被告人保存的电子数据、书证物证,也都要被告人阅卷确认的。

被告人不能阅卷部分,只是证人证言和被害人的[_a***_]。

根据最高法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调查规程规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原则上是一证一质。那么,被告人要求这部分证据当庭逐份阅卷,应当得到支持。

所以,个人认为,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被告人完全可以阅卷,也有阅卷。只是阅卷是分开的而已。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是艺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是艺术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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