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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律师制度有哪些特点?
律师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大约在公元前3世纪,随着私有权的高度发达,与罗马帝国的政治***相对照,形成了法学鼎盛时期。这时的法学家作为帝国的忠实仆从,获得了优越的地位。皇帝经常授权给这些人,担任国家法院的特别顾问。他们的理论观点,反映在学说汇编、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活动的意见汇编中,或撰写的法律教科书中,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情况,罗马帝国的法律允许另一个公民担任民事诉讼中债务人的“保证人”,而且能代理被告人在法庭上与原告人对诉。并且,在帝国末期又允许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行聘请懂得法律的人作辩护人,出庭进行辩论。这种辩护人大多是法律家,聘请他们须付出丰厚的酬金。这样,历史上第一批职业律师就出现了。当时法律还规定,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必须是品行端正,有行为能力,并受过5年以上法律教育的人才能担任。律师精通法律,又能言善辩,有资格解释法律,而且还是法官的候选人,因此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声望,是一种高尚的社会职业。然而,时间不长,伴随罗马奴隶制度的兴起,刚形成的律师制度又同法学一道衰微下去了。但是罗马帝国时期确立的”辩论式的诉讼”以及诉讼中的“保证人”制度,对后世律师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律师制度是一国民主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及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办法,确立有关律师的性质、资格、执业、管理及法律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一项法律制度。
1.律师的盟芽: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雅典出现“雄辩家”,是雅典律师的雏形
2.律师制度的起源:罗马法。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古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
(1)二元制: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
(2)取得律师资格条件严格: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男性;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
(3)律师业务范围广泛
(4)社会地位较高
律师制度是社会制度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有关律师的制度体系。
在我国古代,“律师”一词原本为佛家语,佛家称熟知戒律,并能向人解说者为“律师”。“能否律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律师”一词也用于道家修行的品好。“道家修行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 法律意义上的“律师”有其自己的意思,律是法令、法则,或者说称为法律;师是具有专门知识、专门技能的人。律师则是指熟知法律、善能解说法律,并且能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律师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联系,贯穿于诉讼程序各环节,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不是资本主义的创造与发展,而是肇端于两千多年前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即它的源头是古代罗马律师制度。
一、古罗马律师制度的产生
律师及其制度最早出现于奴隶制时期的古罗马,但类似于律师这种形式从事代理案件当事人诉讼或在诉讼中充当被告人辩护人的活动可以追溯至雅典的梭伦改革。陪审***中,法庭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撰写辩护意见并在法庭上宣读。当事人为了在法庭上对法官施加影响以最终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便不惜花钱雇佣懂得法律,能言善辩之人代自己辩护。
古罗马法律经历了王政时期(753B.C.―510B.C.)、共和时期(510B.C.―27B.C.)、帝制时期(27B.C.―565A.D.)。虽然《十二铜表法》中没有“辩护士”和“保护人”的相关规定,但共和时期出现的“诉讼代理”表明,他们作为“律师”的前身在罗马法历史上已初现端倪。 早期的诉讼代理具有鲜明的特权性质,只有少数显赫公民才能充当“保护人”。直至共和国默契,律师基于特权而非专职业务的诉讼行为适用范围得以扩大,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公民都享有出席法庭为诉讼当事人利益进行辩护的资格。
古罗马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在公元前1世纪罗马国家由共和国进入帝国时期。帝国初期广泛***用非常诉讼程序,最高裁判官成为诉讼活动的主宰,随之而来的是上诉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日臻完善,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也更加成熟。律师可以为平民咨询法律事务,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行为,而且国家还通过考试制度来遴选知法懂法的能言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规定他们代理诉讼可以获得相当费用的报酬。
二、古罗马律师制度的主要内容
古罗马律师制度,是古典古代奴隶制条件下的诉讼民主形式,也是古罗马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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